重點單位消防工作的十項標準
(國發(fā)[1981]160號)
一、有領導負責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人抓。
二、有生產(chǎn)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處處有人管。
三、有專職或兼職防火安全干部,做好經(jīng)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有與生產(chǎn)班組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有夜間住廠(倉)值勤備防的義務消防隊,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做到既能防火又能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
規(guī)模大、火災危險性大,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企業(yè),有專職消防隊,做到自防自救。
五、有健全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衛(wèi)、巡邏,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yǎng),以及火警、火災事故報告、調(diào)查、處理等制度。
六、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fā)現(xiàn)、登記立案,抓緊整改;一時整改不了的,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七、明確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措施,并根據(jù)需要采用自動報警、滅火等技術。
八、對新工人和廣大職工群眾普及消防知識,對重點工種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jīng)常化,制度化。
九、有防火檔案和滅火作戰(zhàn)計劃,做到切合實際,能夠收到預期效果。
十、對消防工作定期總結評比,獎懲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