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集裝箱公約》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交函外〔1992〕254號文發(fā)布)
中國船舶工業(yè)總公司,招商局、各港務局、海上安全監(jiān)督局、港航監(jiān)督局、船檢局、海運局,各遠洋、外代、輪船公司,部屬有關科研單位: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五十九屆會議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以MSC·20(59)號決議通過了《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集裝箱公約》一九九一年修正案。按照該修正案的生效程序規(guī)定,如果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之前沒有五個締約國表示反對,此修正案將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jù)國際海事組織的通知,截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沒有任何締約國表示反對此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我國是《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集裝箱公約》的締約國,現(xiàn)將修正案文本發(fā)給你們,請在其生效之日起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集裝箱公約》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集裝箱公約》
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1 對《安全集裝箱公約》附件I的修正
1. 修正第1條,將I(b)修改為:
“每個集裝箱上的所有最大總重標記均應與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總重數(shù)值相符。”
2. 從第1條中刪除1(c)。
3. 在第1條中增加一個新的1(c)如下:
"如有下列情況,則集裝箱的箱主應取下安全合格牌照:
——集裝箱已經改建且使原有認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數(shù)值失效時,或
-一集裝箱已不再使用并且未根據(jù)公約維護時,或
一—如果認可已被主管機關撤消”。
4. 刪除第2條2(d)的最后兩句。
5. 從第2條中刪除3(d)。
6. 增加新的第Ⅴ章如下:
"第Ⅴ章——經改建的集裝箱的認可規(guī)則第11條
經改建的售裝箱的認可
集裝箱的箱主對其經認可的集裝箱進行的改建如構成對其結構的改變時,應將改建情況通知主管機關或經其正式授權的認可機構。主管機關或經其授權的機構在重新發(fā)證之前可酌情要求對經改建的集裝箱進行重新試驗。”2 對《安全集裝箱公約》附件II的修正
1. 在試驗1. (A)(從角件起吊)的說明中,在“內載負荷”下增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狀集裝箱,當其內載負荷的試驗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于2R時,應沿集裝箱長度方向施加補充荷載”。
2. 在試驗1. (B)(采取其他附加的方法起吊)的說明中,在“內載負荷”下增加
下面一句:
"如是罐狀集裝箱,當其內載負荷的試驗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于1.25R時,
應沿集裝箱長度方向施加補充荷載”。
關于《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制止 危及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生效的通知
?。ń煌ú拷缓狻?992〕354號文發(fā)布)
各省市交通廳(局)、港務局、海上安全監(jiān)督局、海運局,各遠洋、輪船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各海事法院,各海運院校:
國際海事組織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通過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已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我國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署了《公約》和《議定書》,同時提交了“有待批準”的聲明。全國人大常委會七屆二十次會議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批準了《公約》和《議定書》,我國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向國際海事組織提交了批準通知書。我國在簽署和批準《公約》時,均聲明不受《公約》第16條第1款關于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規(guī)定的約束。根據(jù)《公約》和《議定書》有關生效條件的規(guī)定,該《公約》和《議定書》自生效之日起,對我國適用。
《公約》和《議定書》旨在制止海上恐怖活動,保證船舶和大陸架固定平臺的安全,并加強與此有關的國際合作,雖是兩個獨立的文件,但形式和內容基本相同,包括適用范圍、犯罪定義、司法管轄權,不引渡就起訴原則和加強締約國之間的合作等內容。其中《公約》中的有關條款特別規(guī)定締約國(船旗國)船舶的船長可以將其有正當理由相信已犯下公約所列罪行的任何人移交給任何締約國(接收國)當局,還規(guī)定除非有理由認為本公約不適用于導致移交的行為,接收國應接受移交,如拒絕接受移交,應說明拒絕的理由。
請各有關單位注意《公約》和《議定書》的有關規(guī)定,并遵照執(zhí)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