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有效地開展海上搜尋救助,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護海洋環(huán)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沿海水域從事搜尋救助活動以及與搜尋救助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搜尋救助,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fā)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者海洋環(huán)境損害時,組織、協調開展應急處置、遇險人員救援和海域污染防治的行動。
第四條 海上遇險人員有獲得無償救助的權利。
具有海上搜尋救助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對遇險人員有進行救助的義務。
第五條 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政府領導、社會參與、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快速高效的原則,實行預防與救助相結合、專業(yè)搜尋救助與社會搜尋救助相結合、自救與他救相結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上搜尋救助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海上搜尋救助體系和應急反應機制,提高海上搜尋救助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上搜尋救助的宣傳教育,普及海上避險與求生知識,增強公眾的海上風險防范意識,提高海上遇險人員的自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海上突發(fā)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對在海上搜尋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海上搜救中心由發(fā)展改革、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海事、海洋與漁業(yè)、衛(wèi)生、氣象、民政、電信、外事以及沿海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武警部隊等成員單位組成,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全省的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沿海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管轄海域的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海上搜尋救助職責,做好海上搜尋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海上搜救中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海上搜尋救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
(二)對社會搜尋救助力量進行業(yè)務指導;
(三)組織海上搜尋救助訓練、演習和相關培訓;
(四)組織、協調、指揮海上搜尋救助行動;
(五)對海上搜尋救助行動進行評估;
(六)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海上搜救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海上搜救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二)海上風險預警和預防機制;
(三)海上突發(fā)事件分級和報告程序;
(四)海上突發(fā)事件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
(五)海上搜尋救助后期處置;
(六)海上搜尋救助應急保障等。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將擬訂的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海上搜救中心根據工作實際,可以對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適時修訂,并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二條 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海上搜尋救助專家咨詢制度,聘請海事、救撈、航空、消防、醫(yī)療衛(wèi)生、海洋、氣象、環(huán)保、石油化工、航運等行業(yè)的專家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為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技術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