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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網(wǎng)

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9日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chǎn)技術(shù)規(guī)范(試行)

發(fā) 文 號:魯安監(jiān)發(fā)[2008]155號
發(fā)布單位:山東省安監(jiān)局
十一條 液氨儲存及裝卸現(xiàn)場應設置消防水炮,以備液氨泄漏時用水霧噴灑控制氣氨擴散。

第四節(jié) 滅火器

  第八十二條 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2005)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八十四條 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八十五條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手提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9m,推車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18m。

  第八十六條 一個計算單元內(nèi)配置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得少于2具。

  第八十七條 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宜多于5具。

  第八十八條 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fā)光標志。

  第八十九條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wěn)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nèi)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第四章 機電管理

第一節(jié) 設備管理

  第九十條 液氨儲罐、壓力管道、液氨槽罐車的生產(chǎn)(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jiān)督檢查等必須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shù)監(jiān)察規(guī)程》等相關(guān)規(guī)定要求。

  第九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并設專(兼)職人員管理。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shù)檔案。安全技術(shù)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chǎn)品質(zhì)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shù)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diào)控裝置及有關(guān)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九十三條 未經(jīng)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guān)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十六條 液氨儲罐使用前或檢修后應做氣密性能試驗,做氣密性能試驗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氣密性試驗應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

  2.氣密性試驗應采用潔凈干燥的空氣、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氣體溫度不低于5℃。

  3.罐體的氣密性試驗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

  4.罐體檢修完畢,應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換處理,嚴禁直接充裝。真空度應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內(nèi)氧含量不大于3%。

  第九十七條 液氨儲罐、液氨槽罐車的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靈敏可靠。

  第九十八條 貯量1t以上的儲罐基礎,每年應測定基礎下沉狀況。

  第九十九條 生產(chǎn)操作要求儲罐內(nèi)需要保持一定的壓力時,應設置穩(wěn)壓設施。

  第一百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一百零一條 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檢修規(guī)程,保證安全運行,保證作業(yè)環(huán)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zhì)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 液氨球罐應設置兩個人孔,一個應設置在罐體頂端,另一個應設置在罐體下部進出方便的位置。

  第一百零三條 臥罐筒體長度小于6000mm時,應設置1個人孔,筒體長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時,應設置2個人孔。臥罐上的人孔應設置在罐筒體頂部;當設2個人孔時,宜分別設置在罐體的兩端。

  第一百零四條 人孔應設置在進出罐方便的位置,并應避開罐內(nèi)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第一百零五條 液氨儲槽應設置放水管和氣體放空接合管。氣體放空管管徑不應小于儲罐所選的安全閥入口管的管徑。

  第一百零六條 氣體放空接合管應設置在罐體頂部。當罐體頂部設有人孔時,氣體放空接合管可設置在人孔蓋上。

  第一百零七條 液氨儲槽應設置全啟式安全閥。安全閥應設置在罐體的氣體放空接合管上,并應高于罐頂。安全閥的規(guī)格應按現(xiàn)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shù)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計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積確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定壓)不得大于球罐和臥罐的設計壓力。

  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安全閥入口處應安裝氨用切斷閥,正常運行時,該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切斷閥的直徑不應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安全閥宜設旁通線,旁通線的管徑不宜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第一百零八條 管道宜地上敷設。采用管墩敷設時,墩頂高出設計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帶上的固定點,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帶處設置。

  第一百零九條 防火堤不宜作為管道的支撐點。管道穿防火堤處應設鋼制套管,套管長度不應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套管兩端應做防滲漏的密封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在管道帶適當?shù)奈恢脩O跨橋,橋底面最低處距管頂(或保溫層頂面)的距離不應小于80mm。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液氨儲罐的設計壓力相同時,儲罐之間宜設氣相平衡管。平衡管直徑不宜大于儲罐氣體放空管直徑,亦不宜小于40mm。

  第一百一十二條 罐前支管道應有不小于0.5%的坡度,并應從罐前坡向主管道帶。

  第一百一十三條 確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架)頂標高時,應考慮罐基礎下沉的影響。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宜采用撓性或彈性連接。

  第一百一十四條 罐組之間的管道布置,不應妨礙消防車的通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氣體放空管宜設蒸汽或氮氣滅火接管。液氨儲罐的安全閥出口管,應接至火炬系統(tǒng)。確有困難時,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氣管口應高出相鄰最高儲罐罐頂平臺3m以上。

  第一百一十六條 儲罐進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兩根時,宜設一個總的手動切斷閥。

第二節(jié) 電氣設備

  第一百一十七條 液氨儲存、裝卸區(qū)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工業(yè)與民用供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二級負荷供電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xù)供電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力電纜不應和液氨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nèi)。

  第一百二十條 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第一百二十一條 液氨儲存、裝卸區(qū)域的照明燈具和控制開關(guān)應采用防爆型、密閉型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 電氣線路在液氨儲存、裝卸區(qū)域內(nèi)一般不應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需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分線盒)內(nèi)連接和分路。

  第一百二十三條 液氨儲存、裝卸區(qū)域進行電氣設備和線路檢修應符合《國家爆炸危險場所電器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施的電器開關(guān)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guān)設在防火(護)堤內(nèi)。

第三節(jié) 防雷

  第一百二十五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根據(jù)有關(guān)標準、規(guī)范設置防雷裝置和設施。

  防雷措施包括防直擊雷、防感應雷、防雷電波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直擊雷應采取以下措施:

  1.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wǎng)),爆炸危險1區(qū)應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內(nèi)。避雷針的尖端應設在爆炸危險2區(qū)之外,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nèi)。架空避雷網(wǎng)的網(wǎng)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管的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nèi)。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3.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wǎng)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wǎng)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4.架空避雷線、避雷網(wǎng)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1994.2000版)要求設定,不應小于3m:

  第一百二十七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備、管道、構(gòu)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2.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3.現(xiàn)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gòu)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回路,并應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4.平行敷設的管道、構(gòu)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5.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于5 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huán)境下,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gòu)成電氣通路。

  6.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wǎng)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94(2000版)第3.2.1條五款的要求。

  7.屋內(nèi)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第一百二十八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要求。

  2.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3.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100m內(nèi)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wǎng)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

  4.埋地或地溝內(nèi)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第一百二十九條 當建筑物高于30m時,尚應采取以下防側(cè)擊的措施:

  1.從30m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并與引下線相連;

  2.3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第一百三十條 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一百三十一條 接地體應選用符合要求的材料。靜電接地干線應使用熱鍍鋅鋼材,圓鋼φ≥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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