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發(fā)布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第十九條承儲單位負責人和庫存管理人員離任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動用、輪換、串換儲備糧的;
(二)哄抬儲備糧價格,牟取暴利的;
(三)以次充好,儲備糧達不到規(guī)定等級的;
(四)套取儲備糧財政補貼和收購資金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