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保守被檢驗產品的技術秘密和被檢單位的商業(yè)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從事被檢產品的開發(fā)、生產、銷售和對外咨詢業(yè)務。
第四十九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資質:
(一) 不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行業(yè)安全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開展檢測檢驗工作的;
(二) 偽造檢測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 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的;
(四) 超越資質認可范圍開展檢測檢驗業(yè)務的;
(五) 檢測檢驗工作拖延,嚴重影響檢測檢驗工作正常開展的;
(六) 檢測檢驗人員收受被檢單位財物或者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 拒絕監(jiān)督檢查或者復審的;
(八) 無故拒絕檢測檢驗的;
(九) 受所屬單位的干預,有失公正的。
第五十條 被取消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至少整頓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資質認可申請
第五十一條 被檢測檢驗單位對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測檢驗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測檢驗機構提出書面申訴;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檢測檢驗情況進行調查,對原始記錄、檢測檢驗報告進行檢查分析,確定申訴意見是否成立;若申訴成立,應當宣布檢測檢驗結果無效,進行復檢;若申訴不成立,應當向被檢測檢驗單位作出書面解釋,被檢測檢驗單位對復檢結果或者書面解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提出申訴;省局將指定國家級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并在60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檢驗結論提出處理意見。被檢測檢驗單位仍有異議的,可按規(guī)定向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提出申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罰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安全產品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二) 未對安全產品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三)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四)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現(xiàn)未經檢測檢驗、超過檢測檢驗周期或檢測檢驗不合格的在用安全產品在使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將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可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產品檢測檢驗費用標準按國家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安全標志檢測檢驗費用由申請安全標志的企業(yè)承擔;
(二) 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維修檢測檢驗、生產場所檢測檢驗費用由維修企業(yè)、安全產品使用單位、生產場所所在單位承擔;
(三) 事故調查檢測檢驗費由發(fā)生事故單位承擔;
(四) 申訴檢測檢驗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