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肉品市場監(jiān)督管理方法
發(fā) 文 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發(fā)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肉品監(jiān)督管理工作人員和檢疫、檢驗人員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996年10月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