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事故的調查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下(含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查處情況應當及時報事故發(fā)生地的區(qū)、縣安監(jiān)、勞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ǘ┮淮嗡劳?人以下,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區(qū)、縣人民政府委托區(qū)、縣安監(jiān)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ㄈ┫铝惺鹿视墒腥嗣裾惺邪脖O(jiān)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的單位發(fā)生的事故
3、外市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事故
4、鼓樓、玄武、白下、建鄴、秦淮、下關、棲霞、雨花臺區(qū)發(fā)生的建設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有重大影響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委托調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門會同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jiān)督和指導。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事故的調查,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另有授權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由安監(jiān)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應當邀請衛(wèi)生、質監(jiān)、勞動保障等部門參加。
參與調查的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yè)知識,并與事故發(fā)生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ㄒ唬┌脖O(jiān)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按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ǘ┕矙C關負責對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人員立案偵查;
(三)工會負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責任,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實施監(jiān)督,對事故中涉及行政監(jiān)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
?。ㄎ澹﹦趧颖U喜块T負責審查事故中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賠償?shù)裙ぷ鳎幚砩婕皠趧訝幾h的問題和案件;
?。┙ㄔO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對建設工程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質監(jiān)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發(fā)生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鑒定;
(八)衛(wèi)生部門負責對人身傷亡、急性工業(yè)中毒等事故組織搶救、技術指導和落實有關衛(wèi)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槊魇鹿拾l(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
?。ǘ┎槊魇鹿实慕涍^,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性質;
?。ㄈ┱J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匆?guī)定期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tǒng)一領導,密切配合、恪盡職守、信息共享,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部門、當?shù)厝嗣裾陀嘘P人員了解情況并調取有關資料。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shù)成員單位的意見作出結論,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如實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見。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