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guī)則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
車輛時;
(六)穿過鐵路、窄橋、城門、涵洞時;
(七)在積雪、結冰的道路上行駛時;
(八)遇風沙、雨、雪、霧,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nèi)時;
(九)喇叭中途發(fā)生故障或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損壞時;
(十)遇有警告標志時。
第三十條 機動車出入胡同口或門口時,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
第三十一條 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后車與前車之間,必須根據(jù)行駛速度和路面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超車前,須認真嘹望前后情況,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方準超車;
(二)超車時,須在距離前車二十米以外鳴喇叭(夜晚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改用變換遠、近燈光示意),待前車減速讓路后,從其左側超越;
(三)超車后,在不妨礙被超車輛行駛的條件下,駛回原線;
(四)前車時速已達后車的最高時速限制或已開亮左轉向燈時,后車不準再超;
(五)在超車所需的路段內(nèi),有與對面來車會車的可能時,不準超車;
(六)牽引掛車、拖帶車輛行駛或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規(guī)定的情況時,不準超車。
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車道內(nèi),低速車種或低速行駛的同種車輛,遇后面駛來的高速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減速靠右讓其超過,不準故意不讓。
三十四條 在劃、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只準在有調(diào)頭標志的地點調(diào)頭。其它機動車遇有正在調(diào)頭的車輛時,須減速避讓。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察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彎路、坡路、橋梁、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和危險路段不準倒車。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有障礙的路段會車時,有障礙一方的車輛須減速,讓對方車輛先行;如有障礙一方車輛正在超越障礙時,對方車輛須減速避讓;
(二)在狹窄坡路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三)在山旁險路會車時,靠山壁一側的車輛讓外側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七條 車輛行經(jīng)有行人通過的人行橫道或出入有行人橫穿的胡同口時,須減速讓行,保證行人安全。幼兒園兒童或小學生列隊橫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時,車輛須停車讓行。
第三十八條 車輛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暫停:車輛只準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靠右短暫停留,駕駛員不準離車,妨礙交通時必須訊速駛離;機動車開左側車門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二)停放: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將車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地點;機動車須拉緊手閘、關閉電路、鎖好門窗。
第三十九條 下列地點禁止車輛暫停和停放:
(一)距路口、鐵路道口、橋梁、彎路、坡路、窄路、消防栓十五米以內(nèi);
(二)其它車輛距公共汽車、電車站牌或消防機關門口三十米以內(nèi);
(三)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內(nèi);
(四)公共場所出入口、施工地段、人行橫道或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地方。
第四十條 公共汽車、電車入站或其它機動車靠邊暫停時,須距站牌或停車地點四十米以外開右轉向燈,減速慢行,避讓非機動車,順停在距站臺或路邊三十厘米以內(nèi)的地方。駛離停車地點時,須開左轉向燈,并在四十米以內(nèi)駛入機動車道。
第四十一條 因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停車或駛出非機動車道,致使非機動車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受阻的路段內(nèi),準許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后面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四十二條 車輛上坡不得曲線行駛;機動車下坡不得熄火、空檔滑行。
第四十三條 履帶式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須先經(jīng)市政或公路部門同意,后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第四十四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zhí)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行駛速度的限制。車輛、行人都必須讓行。
第四十五條 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持物;
(二)不準拖帶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三)不準追逐競駛或曲折競駛;
(四)在三環(huán)路以內(nèi)、郊區(qū)城鎮(zhèn)或公路上,自行車不準帶人;
(五)在不妨礙其它車輛行駛的條件下方準超車或轉彎,不準猛超猛拐;
(六)在劃、設上下行四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路段上,如左轉彎時,須推車從人行橫道內(nèi)通過;
(七)自行車不準扶肩并行或并行攀談;
(八)三輪車不準并行。
第四十六條 趕獸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并行;
(二)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
(三)行經(jīng)城鎮(zhèn)、路口、鐵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橋、涵洞和其它容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不準超車,兩輪獸力車馭手并須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準使用未經(jīng)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必須拴系;
(五)停放時,須拉緊手閘,拴牢牲畜。
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四十七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須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二)在有車輛分道線的街道上,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須走人行橫道;
(三)在公路或沒有車輛分道線的街道上,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須避讓來往車輛,不準斜穿或猛跑;
(四)不準鉆跨或攀登人行道、車行道護欄;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縱隊在道路上行進,橫列不準超過二人;成年人縱隊須在車行道最右側行進,橫過道路或通過路口,須快步通過;兒童縱隊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橫過道路須走人行橫道。
第四十八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須在站臺或人行道上順序候車;
(二)乘坐機動車時,身體任何部分不準伸出車外;
(三)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坐在貨槽欄板上,貨槽欄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不準站立車中,但靠駕駛室的除外;
(四)不準強行截車或扒車,車輛未停穩(wěn)前,不準上車和下車。
第八章 道路
第四十九條 掘動路面或拆除道牙等,須先經(jīng)市政或公路部門同意,后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核發(fā)執(zhí)照后方準施工。施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須攜帶執(zhí)照,按核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施工;
(二)掘溝不準掏空或上窄下寬,還土須夯實填平,棄物須及時清除;
(三)施工期間,工地須設置規(guī)定的施工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圍設施,夜晚須在周圍安裝紅燈;第(三)項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在道路上打開井蓋維修地下設施;
(四)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需立即搶修時,須電話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準動工,但當日不能完工的,仍須補領執(zhí)照并遵守(一)、(二)、(三)項規(guī)定。
第五十條 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道路的,須先經(jīng)有關部門同意,后經(jīng)公安局批準,核發(fā)執(zhí)照,按核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占用。
第五十一條 新建臨街大型公共場所,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相應的停車場。停車場的位置、面積和出入口,須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 開辟、調(diào)整公共汽車或電車路線、車站,須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 道路上的行道樹、花木、綠籬和跨路管線等,不準妨礙交通安全凈空、安全視距以及遮擋路燈照明、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
第五十四條 在道路上砍伐樹木、維修電桿電線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爆破等危險作業(yè)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市公安局得采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道路、某一區(qū)域,規(guī)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并有權變更或撤銷原批準的占路、掘路事項。
第九章 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或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jié)嚴重的,從重或加重處罰。
處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
(二)罰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三十元;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十五日;
(四)吊扣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二年;
(五)沒收違章物資或車輛。
處罰的具體執(zhí)行辦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則造成交通事故,應依據(jù)本規(guī)則裁定責任,以責論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
(二)設法搶救傷者(如需移動現(xiàn)場物體時,須設標記);
(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聽候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五五年《北京市交通管理實施細則》即行廢止。本市其它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則有抵觸的,以本規(guī)則為準。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則的具體應用解釋權,屬于北京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