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拱墅交警大隊
乙方:
為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車管理職責,特簽訂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行車管理目標責任書:
一、甲乙雙方均有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遵守安全行車管理規(guī)章制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車管理,努力實現(xiàn)無重、特大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目標的義務和責任。
二、甲方應當及時傳達上級政府部門有關加強安全行車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的精神,并及時向乙方傳遞、通報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情況和預警安全信息;積極幫助、指導乙方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行車管理規(guī)章制度;協(xié)助乙方加強對駕駛人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并對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具有檢查監(jiān)督權,與乙方共同落實“四不放過”原則。
三、甲方應對乙方招用非本市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登記其基礎資料備案,并發(fā)放《駕駛人備案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好解釋告知工作。
四、乙方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積極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責任,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范本單位車輛、駕駛人交通行為。認真執(zhí)行非本市駕駛人備案登記制度,對不符合準入條件和使用中出現(xiàn)不符條件的一律不招用或使用。
五、乙方要切實加強非本市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培養(yǎng)其自覺守法、恪守職業(yè)道德的良好行車習慣;加強機動車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定期做好機動車檢驗工作,確保檢驗合格、車況安全完好。
六、乙方對招用的非本市駕駛人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應督促其及時處理。對不再招用的非本市駕駛人,乙方應當負責督促其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對未處理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非本市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應將其調離駕駛崗位或予以解聘。
(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
(二)一年內發(fā)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責任交通事故2次以上,或發(fā)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三)駕駛“三類車”的,出現(xiàn)不符準入條件的。
八、所招用非本市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應在甲方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集中組織非本市駕駛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2天:
(一)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駕駛人比例超過5%;
(二)發(fā)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超過6次/百輛車或發(fā)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超過0.15次/百輛車的;
(三)駕駛人參加日常安全學習比例未達80%的。
九、本安全行車管理目標責任書與其他勞動用工合同、租賃承包合同等有關協(xié)議書一并實施,同時生效。使用非本市駕駛人的單位和車主具有保證本責任書有效貫徹實施的義務。
十、本責任書所稱“非本市駕駛人”,指持有非杭州市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
甲方: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拱墅交警大隊( 章 )
2015年 月 日
乙方:( 章 )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