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評價法是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選定評價指標(或評價項目),對每個評價指標(項目)定出評價的分值范圍,在此基礎上,由評價者根據評價指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給予評分,然后對各項分數求和得到總分值,作為評價等級劃分的依據。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評分評價法要求各評價指標間相互獨立
由于綜合運算中采用“和”的方式,其現實關系是“部分之和等于總體”,若各評價指標間不獨立,“和”的結果必然是信息的重復,也就難以反映客觀實際。因而采用評分評價法時,在多指標綜合評價的第一步——選取評價指標上,既要注意指標的全面性,又要盡量把彼此相關的指標剔除。否則可能產生評價指標間對被評價對象的信息重復問題。
2.評分評價法各評價指標間可以線形地補償
即某些評價指標評價分數的下降,可以由另一些指標評價分數的上升來補償。任一指標評價分數的增加都會導致總評價分數的上升,任一指標評價分數的減少都可用另一指標評價分數的相應量增加來維持總評價分數的不變。
3.評分評價法突出評價分數較大的評價指標的作用
評分評價法是主因素突出型的評價合成方法,若以得到的總分值來考核被評價對象的等級,容易誘導被評價對象采用傾斜發(fā)展戰(zhàn)略來獲取較好的綜合評價值,即突出抓那些分數較大的評價指標。因此,評分評價法可根據評價者的不同目的評分分值。如果評價者是希望被評價對象對某些重點問題進行改善,可在設計評價指標分值時給予較高分值;如果評價者希望被評價對象各方面并重發(fā)展,則對各評價指標取近似的分數。
4、評分評價法比較簡便,便于推廣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