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須知規(guī)定了船舶垃圾處理辦法,旨在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
2 適用范圍
本文適用于公司進入安全管理體系的所有船舶。
3 參考文件
3.1 MARPOL73/78公約1995年修正案(附則Ⅴ)
3.2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棄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guī)定》
4 定義
垃圾:系指船舶在營運生產過程中,自身正常產生的船員生活垃圾、爐渣、墊、隔艙和掃艙物料,以及船上損耗報廢的工索具和機器零件等。
5 職責
5.1 船長負責《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在本船的實施和培訓工作。
5.2 大副具體負責船舶垃圾的日常處理工作,大副應征得船長同意后對外聯(lián)系垃圾接收事宜。
6 船舶垃圾的防污染管理
6.1 船舶垃圾的存放與管理
6.1.1 船舶應備有密封良好的專用塑料袋和專用垃圾桶。
6.1.2 紅色標記的容器用于存放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6.1.3 綠色標記的容器用于存放食品廢棄垃圾。
6.1.4 藍色標記的容器用于存放其他垃圾。
6.1.5 含有害或危險物質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應與其它垃圾分開存放,以便到港后辦理接收。
6.1.6 來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應提前向衛(wèi)生檢疫部門申請進行衛(wèi)生處理。
6.2 航行中的垃圾處理
6.2.1 船上的任何塑料制品垃圾(包括合成纖維繩和漁網,各種包裝用塑料紙、繩、袋、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環(huán)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嚴禁在任何水域投棄,船上應專設盛放此類垃圾的容器。
6.2.2 距最近陸地25海里內,不得將漂浮物、墊艙物料、襯料和包裝材料投棄入海。
6.2.3 距最近陸地12海里內,不得將食品廢棄物、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和一切廢棄物處理入海。
6.2.4 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可將被粉碎且直徑小于25毫米的食品垃圾處理入海。
6.2.5 在海上按規(guī)定的區(qū)域處理垃圾入海時,應將裝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網具等收回,不得一起處理入海。
6.3 抵港垃圾處理
6.3.1 船舶抵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傾倒垃圾和廢棄物。
6.3.2 抵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燒爐焚燒垃圾。
6.3.3 航行中未能處理或不允許處理的垃圾,抵港后應向港口申請接收處理。
6.3.4 凡含有危險、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質、數(shù)量應事先報告港口當局,經批準后方能處理。
6.3.5 垃圾接收作業(yè)時,船方與接收方應密切配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水域。
6.3.6 留存船上的塑料制品垃圾及其它垃圾,抵港申辦接收后,應向接收單位索取收據(jù)或證明與《船舶垃圾記錄簿》一起妥善保存?zhèn)洳椤?br />
6.4 機艙油污垃圾的處理
6.4.1 機艙產生的油污垃圾應集中裝入專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陽通風良好的處所,并經常檢查,防止發(fā)熱自燃。
6.4.2 嚴禁將油污垃圾棄置入海。
6.4.3 油污垃圾可在航行中采用焚燒爐處理或抵港后申請港口接收處理。
6.5 培訓與教育
6.5.1 船舶每季度定期學習《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以及主管當局的相關規(guī)定。
6.5.2 新上船的船員應及時進行《船舶垃圾管理計劃》的培訓與教育。
7 記錄
7.1 每次排放作業(yè)或焚燒垃圾都應予以記錄在《船舶垃圾記錄簿》中。
7.2 《船舶垃圾記錄簿》由大副負責記錄和保管,每記錄完一頁后由船長簽字。
7.3 《船舶垃圾記錄簿》用完后應在船上保存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