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上午10:20左右,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發(fā)生一起維修工私自開動叉車,操作不當導致叉車側翻壓在自己身上的傷害事故,事故造成何燦楊重傷,雖被隨即送往醫(yī)院救治,但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0余萬元。
當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石峰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qū)安監(jiān)局局長李俊杰任組長,區(qū)安監(jiān)局、區(qū)監(jiān)察委、區(qū)公安分局、區(qū)總工會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此次事故的性質?,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方基本情況
(一)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概況。
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經營期限為200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公司位于株洲市石峰區(qū)霞灣新村灰壩上,占地約50畝,現有員工100余人。公司注冊資金三百萬元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021179473865p,公司法人代表為唐政衡(身份證號碼:440301195705173110)。公司主要是利用株洲市華銀火力發(fā)電有限公司的廢渣粉煤灰,生產具有質輕、保溫、隔音等性能的新型綠色環(huán)保墻體材料。公司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諧發(fā)展”的安全生產方針,頒布了安全標準化體系文件,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了相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對特種設備特別是叉車、天車等崗位安全技術操作有明確的規(guī)定,對無證上崗或未經允許操作設備有嚴格的考核制度。公司堅持實行安全員巡視制度和召開班前安全例會制度,制定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定期為員工發(fā)放勞動防護用品。公司于2017年12月通過了工貿行業(yè)三級安全標準化驗收。
(二)死者情況。
何燦楊,男,44歲,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花石鎮(zhèn)金堂村月形村民組人,身份證號為430321197403234531。何燦楊在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維修班從事鉗工工作,到發(fā)生事故時已經在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有3年左右的時間,與公司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8年5月,合同簽訂期限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8年7月3日上午,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因50立方米攪拌罐的602電機出現故障,公司生產部安排鉗工何燦楊帶張斌前去更換,同時安排叉車司機鄧逢清將新電機叉運到50立方米攪拌罐處,鄧逢清將叉車停在攪拌罐旁邊等待運回更換下來的故障電機,這時鄧逢清接到別的工作離開現場,但沒有拔下叉車鑰匙。10:20左右鏟車工孟榮駕駛鏟車經過攪拌罐去灰場鏟灰,何燦楊發(fā)現發(fā)現叉車停在攪拌罐旁鏟車過不了,就擅自爬上叉車想將其移開,因其從未開過叉車,在將叉車往后移動過程中,在離攪拌罐5-6米遠的地方叉車發(fā)生了側翻,何燦楊甩落到地上后被叉車頂橫梁砸中后背。
(二)救援救治情況。
叉車側翻后,鉗工張斌立即逐級往上電話匯報了事故情況,接報后生產部長彭書輝和安全兼物流部長陳海知立即趕往現場,由彭書輝撥打了120救援電話。員工李建新立即跑到維修班倉庫找來一根綁帶,把綁帶一頭綁在側翻的叉車上,另外一頭綁在鏟車上,由張愛泉駕駛挖機協助孟榮駕駛的鏟車將側翻的叉車扶正,叉車扶正后,公司其他在場員工馬上將何燦楊臉部周邊的泥土等異物清理干凈,以防異物阻礙其呼吸暢通。十多分鐘后120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對何燦楊進行了緊急現場搶救,隨即在陳海知等人的陪同下送往株洲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但何燦楊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于11:50左右死亡。
三、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善后情況
何燦楊由于被叉車頂橫梁砸中后背,造成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0余萬元。
2018年7月4日,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方達成了賠償協議,賠償正在分步實施,目前死者家屬情緒穩(wěn)定。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
何燦楊私自開動叉車,但因其從未開過叉車,在移動過程中叉車發(fā)生了側翻,導致叉車頂橫梁砸中其后背,造成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株洲市眾恒建材有限公司作為《安全生產法》的責任主體,屬于工貿企業(yè)三級安全標準化企業(yè),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了《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投入,組織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等各項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到位。此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死者主觀原因造成,認定該起事故屬于私自移動叉車時發(fā)生的意外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