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注冊審核員(以下簡稱審核員)培訓教師隊伍的建設,規(guī)范審核員培訓教師的管理工作,確保審核員培訓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審核員基礎知識培訓教師及審核知識培訓教師的培訓、注冊及管理。
3職責
全國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以下簡稱安注委)負責審核員培訓教師的培訓、資格評審、注冊與監(jiān)督管理。
4引用文件
《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準則》
《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課程批準準則》
5工作程序
欲從事審核員培訓工作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接受安注委組織的培訓和考試,經過安注委組織的試講測評合格后,方可取得培訓教師注冊資格,從事相關教學工作。
5.1 培訓教師分級
審核員培訓教師分為助理教師、教師和高級教師。
助理教師指基本滿足審核員培訓教師資格要求,但不完全具備獨立教學能力的人員。
教師指滿足審核員培訓教師資質要求,并可從事獨立教學能力的人員。
高級教師指滿足審核員培訓教師能力要求,并具有豐富教學經驗與教學實踐、指導助理教師教學工作能力的人員。
5.2 培訓教師授課科目
審核員培訓教師授課科目分為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guī)范;職業(yè)安全健康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審核知識等四個科目。
5.3 培訓教師條件
1)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綜合評價和組織協(xié)調能力。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5年(含)以上工作經歷及100學時(含)以上相關專業(yè)教學經歷,此經歷可與工作經歷同時發(fā)生。
3)具有國家注冊審核員或主任審核員資格。
4)完成安注委組織的審核員培訓教師課程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科目培訓教師應具有5年(含)以上職業(yè)安全健康工作經歷。
5.4 注冊程序
5.4.1申請人應先按規(guī)定接受安注委組織的審核員培訓教師培訓、考試和評審,合格后填寫“審核員培訓教師注冊申請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簽署個人聲明。允許申請人根據自身能力及條件,直接申請教師資格注冊。
5.4.2培訓機構或認證機構負責培訓教師的申請推薦工作,并提供有效證明。
5.4.3安注委根據申請證明材料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評審,合格者可注冊為助理教師或教師,并頒發(fā)注冊證書,公布名錄。
5.5 級別晉升
5.5.1助理教師升級
1)助理教師應在3年內承擔至少5次注冊科目的教學輔導任務,并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5次完整的教學任務。培訓教學效果良好,并得到培訓機構及學員的良好評價。
2)助理教師亦可通過安注委組織的教師資格考試獲得教師資格。
5.5.2教師升級
1)教師應接受安注委認可的培訓機構的聘用,并在3年內在注冊科目范圍內完成至少20次教學任務。
2)培訓教學效果優(yōu)良,并取得培訓機構及學員的優(yōu)良評價。
5.6 升級程序
5.6.1 申請人需填寫“審核員培訓教師升級申請表”,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交安注委辦公室。
5.6.2 由培訓機構負責培訓教師升級的推薦工作。推薦機構根據申請人教學授課業(yè)績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價,填寫“審核員培訓教師綜合評價表”,與申請表一并提交安注委辦公室。助理教師升級還需提交由指導教師填寫的教學輔導意見及教學評價意見。
5.6.3 安注委根據申請表、業(yè)績證明材料和綜合評價表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定,必要時對申請人的授課教學進行現場觀察或教學考核。
5.6.4 對通過資格審定及現場考核合格人員,安注委將批準升級注冊并公布名錄,頒發(fā)證書。
6權利和義務
6.1 權利
6.1.1經注冊的培訓教師在培訓機構的聘用下,可以在注冊科目范圍內承擔國家注冊審核員培訓班的教學任務。
6.1.2 培訓教師有權對違反安注委有關規(guī)定,影響教學質量及教學計劃完成的事件提出改進意見。
6.1.3 培訓教師有權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升級。
6.2 義務
6.2.1 培訓教師應嚴格按照培訓教材及教學大綱要求開展培訓教學工作,并遵守安注委和聘用機構的規(guī)定。
6.2.2 培訓教師應接受安注委及聘用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6.2.3 培訓教師應自覺不斷地提高教學水平,保證教學工作質量。
6.2.4 培訓教師應遵守職業(yè)道德,在任何情況下,不做有損于安注委及聘用機構聲譽的事情。
7行為準則
在安注委注冊的培訓教師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1)忠于職守,熱愛教學工作;
2)努力提高教學技能及業(yè)務水平;
3)嚴格按照注冊科目范圍從事教學活動;
4)不向學員披露與考試題目等有關的信息;
5)不接受有利益關系的團體及個人的禮金及禮品等不正當收益;
6)不以任何形式損壞安注委或培訓機構的聲譽;
7)自覺接受安注委及培訓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
8)按規(guī)定向安注委交納注冊費。
8監(jiān)督和管理
培訓機構應對其聘用的培訓教師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并定期(每年一次)向安注委提供培訓教師的業(yè)績報告。
安注委對取得審核員培訓教師注冊資格的人員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不能履行教學義務、經查證不適合承擔培訓工作或工作業(yè)績差的人員,經安注委審議后,將暫?;虺蜂N其培訓教師注冊資格并收回證書。
8.1暫停
獲得培訓教師注冊資格的人員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并經安注委查證屬實,安注委將暫停其從事審核員培訓的資格:
1)對未遵守教師行為準則的人員;
2)教學態(tài)度不端正,教學質量較差,連續(xù)2次受到聘用機構或學員投訴的人員;
3)不按照注冊科目從事教學的人員;
4)受聘1年內授課少于4次的人員。
8.2 撤銷
培訓教師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和行為準則,不執(zhí)行安注委和聘用機構的規(guī)定,不能完成教學計劃,教學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影響,經安注委查證核實,將撤銷其審核員培訓教師注冊資格,并收回證書。
9收費標準
審核員教師注冊收費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0制定和修改
本辦法由安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