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質量保修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遵循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對用戶負責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建設單位原因未能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自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90日起,自動進入質量保修期。
第三十二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的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參照執(zhí)行。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或者繳納物業(yè)質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再預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相關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證明。
第三十四條 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施工圖審查單位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維修,責任方承擔維修費用和賠償責任。
保修期內建設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發(fā)生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在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保修責任:
(一)屬于施工單位采購或者經其驗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
(二)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三)檢測單位提供虛假或者錯誤檢測報告的,由檢測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第三十六條 保修期內,建設、施工單位均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不具備履行保修義務能力、條件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可以確定專業(y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支出。
第三十七條 工程質量保證金分兩次返還,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返還剩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70%,竣工驗收合格滿5年返還余額。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房屋產權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蹲≌|量保證書》中應當載明住宅質量投訴受理和回訪保修等內容。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后2年內,建設單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以上質量回訪,實地查看工程質量情況,聽取用戶意見,相關記錄必須有用戶簽字并及時歸入工程回訪檔案。
第三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結構或者變更使用功能。
因裝修造成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或者維修給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受損害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舉報和投訴。
符合受理條件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在職責范圍內予以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生的檢測、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