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ㄒ唬┙ㄔ?、拆卸建(構)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yè);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ㄋ模┓笤O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yè);
(五)在過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yè)。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不需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的,作業(yè)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第十四條 作業(yè)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入作業(yè)單位的施工現(xiàn)場查看,發(fā)現(xiàn)作業(yè)單位的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yè)單位停止作業(yè)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yè)單位拒不采納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竣工驗收后,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移交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線資料。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管理系統(tǒng),并在對有關工程進行行政許可時提出保護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的施工要求。
第十六條 禁止損害、毀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維護工作,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電力、供水、通訊等單位應當協(xié)助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訊需要。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guī)范,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根據(jù)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志。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的導向標志應當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統(tǒng)一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yè)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yè)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wèi)生管理制度,健全衛(wèi)生檔案,落實衛(wèi)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車廂的整潔衛(wèi)生,保證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空氣質量和衛(wèi)生狀況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地面線路列車運營時的噪聲污染。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軌道交通駕駛、調度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城市軌道交通治安保衛(wèi)和消防的義務:
?。ㄒ唬┙M織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安全隱患;
?。ǘ╊A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軌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對在城市軌道交通范圍內的治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ㄋ模┮婪☉斅男械钠渌伟病⑾婪婪读x務。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xié)調。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zhí)行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逃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wǎng)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第二十四條 乘客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
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ㄒ唬┓欠〝r截列車、阻斷運輸;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qū)域;
?。ㄈ┡逝阑蛘叻絿鷫Α跅U、閘機、機車等;
?。ㄋ模娦猩舷萝嚕?br />
?。ㄎ澹┎话匆?guī)定購票乘車,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
(六)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