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業(yè)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fā)布施行。
市長劉國信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東營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保證庫存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隨時調用,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地方儲備糧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是地方儲備糧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管理必須做到專庫儲存、單賬核算、賬實相符。
第五條地方儲備糧規(guī)模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所有權和動支權屬于同級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用。
第七條當市場供求失衡、糧價大幅上漲或者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fā)事件時,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方儲備糧動支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八條地方儲備糧庫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儲備規(guī)模籌資建設,并配備相應的管理及檢測設備。
第九條儲備糧收購入庫時,必須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當年產糧食。
第十條承儲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規(guī)定,及時組織安全檢查和儲備糧品質檢測。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