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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根據(jù)水利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工程結構、工程規(guī)模、安全需要和周邊土地利用狀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設置界樁和公告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界樁和公告牌。
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ㄒ唬┧畮鞄靺^(qū)的管理范圍為校核洪水位或者庫區(qū)移民線以下的地帶;保護范圍為上述管理范圍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內的地帶;
?。ǘ┐笮退畮齑髩蔚墓芾矸秶鸀榇髩蝺啥艘酝獠簧儆谝话倜椎牡貛Вɑ蛘咭陨筋^、崗地脊線為界),以及大壩背水坡腳以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內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內的地帶;
?。ㄈ┲行退畮齑髩蔚墓芾矸秶鸀榇髩蝺啥艘酝獠簧儆诎耸椎牡貛Вɑ蛘咭陨筋^、崗地脊線為界),以及大壩背水坡腳以外八十米至二百米內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三十米至八十米內的地帶;
?。ㄋ模┬⌒退畮齑髩蔚墓芾矸秶鸀榇髩蝺啥艘酝獠簧儆谖迨椎牡貛Вɑ蛘咭陨筋^、崗地脊線為界),以及大壩背水坡腳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內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內的地帶;
?。ㄎ澹┐笮退l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水閘左右側邊墩翼墻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地帶;中型水閘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水閘左右側邊墩翼墻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的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二十米內的地帶;
?。┧娬镜墓芾矸秶鸀殡娬炯捌渑涮自O施建筑物周邊二十米內地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一百米內的地帶;
?。ㄆ撸┮患壍谭赖墓芾矸秶鸀榈躺砗捅乘履_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內的護堤地,二、三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十米至二十米內的護堤地,四、五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五米至十米內的護堤地(險工地段可以適當放寬);堤防的保護范圍為護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內的地帶。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劃定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以及范圍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參照前款決定。
第二十八條大型水庫、大型水閘、東苕溪右岸西險大塘、錢塘江北岸堤塘和南岸蕭紹堤塘以及跨設區(qū)的市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工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出劃定方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guī)定以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設區(qū)的市或者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逊盼锪?,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物質;
?。ǘ┰诘躺?、渠身上墾植;
?。ㄈ﹪鷰煸斓?、庫區(qū)炸魚;
?。ㄋ模┍啤⒋蚓?、采石、取土、挖砂、建窯、開溝以及在輸水渠道或者管道上開缺、阻水、挖洞;
(五)建設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渌绊懝こ踢\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開礦等活動。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確需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點和歷史風貌,加強管理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水利工程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三十二條禁止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渠頂、戧臺、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上通行,但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水利工程管理、維護的車輛除外。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渠頂、戧臺、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兼作道路的,應當經過技術論證,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道路建設質量應當符合道路技術等級標準,并由道路主管部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標線,負責道路的日常維修管理。道路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對已兼有道路通行功能的水利工程,根據(jù)水利工程安全狀況和防汛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限制或者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意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因建設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拆除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水利工程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ㄒ唬┐笮退畮?、大型水閘、大型灌區(qū)、二級以上堤防、跨設區(qū)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
?。ǘ┰O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內,跨縣(市、區(qū))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級水利工程,由設區(qū)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
?。ㄈ┣皟身椧?guī)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對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的,應當責成建設、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管理制度。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情況書面記錄并簽名,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水利工程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水利工程出現(xiàn)險情征兆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險情,并按照規(guī)定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排除水利工程險情時,有權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和配合。
第三十七條水利工程投入使用滿二年或者根據(jù)實際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工程所有權人或者工程管理單位,組織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水利工程設計、施工、運行狀況進行評價,編制項目后評價報告,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八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免收農業(yè)灌溉定額內用水水費,相關費用由當?shù)刎斦a助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