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 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驗檢測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銅山區(qū)、賈汪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jiān)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梯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安監(jiān)、價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質監(jiān)等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質監(jiān)部門應當會同安監(jiān)、公安等部門制定電梯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yǎng)的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其從業(yè)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 新建的學校、幼兒園、醫(y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和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jiān)控系統。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電梯,以及進行重大維修或者改造的既有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jiān)控系統,鼓勵配置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jiān)控系統。
第七條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yǎng)單位等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八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電梯備品備件;
?。ǘ┍WC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服務;
?。ㄈ本仍葘I(yè)技能培訓。
電梯發(fā)生規(guī)律性故障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對電梯的購置和安裝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芯哂邢鄳Y質的單位設計涉及使用電梯的建筑結構,并符合電梯井道、導軌支架預埋等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
(二)選購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電梯,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三)在施工招標文件中載明所選用電梯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jiān)控系統的技術條件。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自行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改造電梯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并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業(yè)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質監(jiān)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者監(jiān)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臺賬,將銷售的電梯產品目錄報市質監(jiān)部門備案。電梯銷售單位對其銷售的電梯的合法性負責。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行使電梯管理權利、履行電梯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ㄒ唬┬掳惭b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ǘ╇娞菟袡嗳宋形飿I(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該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ㄈ╇娞菟袡嗳俗孕泄芾黼娞荩瑢儆趩我凰袡嗳说模撾娞菟袡嗳藶殡娞菔褂脝挝?;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物業(yè)使用權的,可以約定物業(yè)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督促電梯所有權人限期落實。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市質監(jiān)部門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發(fā)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和變更后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停用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xù)。
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