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76年6月10日。
第139號公約
預防和控制致癌物質和制劑導致職業(yè)危害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jīng)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五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五十九屆會議,并注意到一九六0年防輻射公約和建議書以及一九七一年苯公約和建議書的各項條款,并考慮到需要制訂有關防范致癌物質或制劑的國際標準,并考慮到其他國際組織,特別是國際勞工組織與之進行協(xié)作的世界衛(wèi)生組織和國際癌癥研究所所進行的有關工作,并經(jīng)決定采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五項關于控制和預防致癌物質和制劑導致職業(yè)危害的某些提議,并經(jīng)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國際公約的形式,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七四年職業(yè)癌公約:
第1條
1.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定期確定其職業(yè)性暴露必須予以禁止或必須經(jīng)過核準或加以控制的致癌物質和制劑,以及本公約其他條款所適用的致癌物質與制劑。
2.必須頒發(fā)證書具體規(guī)定在每一情況下應具備的條件方得免于禁止。
3.在按照本條第1款作出決定時,應考慮國際勞工局可能制定的實踐守則或指導方針中所包含的最新信息或其他合格的機構提供的信息。
第2條
1.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盡力將工人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暴露于其范圍內的致癌物質和制劑,代之以非致癌物質或制劑或代之以較少危害的物質或制劑;在選擇替代的物質或制劑時,應考慮到它們的致癌性、毒性及其他特性。
2.暴露于致癌物質或制劑的工人的人數(shù)以及暴露的時間和程度應減少到安全所能容許的最低限度。
第3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作出規(guī)定,采取措施保護工人使其免遭暴露于致癌物質或制劑的危險,并應保證建立一套適當?shù)牡怯浿贫取?br />
第4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采取步驟,向已經(jīng),正在,或有可能暴露于致癌物質或制劑的工人提供一切能夠得到的、有關涉及的危險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第5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采取措施,保證對工人在其工作期間以及其后,進行為估量工人的暴露程度,并監(jiān)督其與職業(yè)危害問題有關的健康狀況所需的體格檢查或生理或其他測試或調查。
第6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
(a)應根據(jù)法律或條例或通過符合本國實踐和條件的任何其他方法,并與有關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xié)商后,采取必要的步驟實施本公約的規(guī)定;
(b)應按照本國的實踐,指定哪些人或機構應負有執(zhí)行本公約規(guī)定的責任;
(c)為監(jiān)督本公約的實施,承諾提供適當?shù)谋O(jiān)察,或查明適當?shù)谋O(jiān)察業(yè)已進行。
第7條 批準
本公約的正式批準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長登記。
第8條 生效
1·本公約應僅對其批準書已經(jīng)局長登記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有約束力。
2·本公約應自兩個會員國的批準書已經(jīng)局長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3·此后,對于任何會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準書已經(jīng)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生效。
第9條 解約
1·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后得向國際勞工局長通知解約,并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滿后的一年內未行使本條所規(guī)定的解約權利者,即須再遵守十年,此后每當十年期滿,得依本條的規(guī)定通知解約。
第10條 向會員國通報批準情況
1·國際勞工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所送達的一切批準書和解約通知書的登記情況,通知本組織的全體會員國。
2·局長在將所送達的第二份批準書的登記通知本組織全體會員國時,應提請本組織各會員國注意本公約開始生效的日期。
第11條 通知聯(lián)合國
國際勞工局長應將他按照以上各條規(guī)定所登記的一切批準書和解約通知書的詳細情況,按照聯(lián)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guī)定,送請聯(lián)合國秘書長進行登記。
注:本款不適用于1-67號公約。
第12條 審查修訂問題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并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部分修訂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注:本條在第1-98號公約中原規(guī)定,公約生效后每十年理事會提出一次報告。根據(jù)1961年最后條款修訂公約(第116號),該款已由本條替代。
第13條 公約的修訂生效
1·如大會通過新公約對本公約作全部或部分修訂時,除新公約另有規(guī)定外,應:
(a)如新修訂公約生效或當其生效之時,會員國對于新修訂公約的批準不需按照上一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為對本公約的立即解約;
(b)自新修訂的公約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即停止接收會員國的批準。
2·對于已批準本公約而未批準修訂公約的會員國,本公約以其現(xiàn)有的形式和內容,在任何情況下仍應有效。
注:本條未出現(xiàn)在第1-26號公約中。在第27-33號公約中,不含“除新公約另有規(guī)定外”的字樣。
第14條 正式文本
本公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為準。
注:在第1-67號公約中,本條規(guī)定寫作“本公約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均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