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御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jù)《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浙江省氣象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07〕99號)等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單位、學校等的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fā)、應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jiān)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fā)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鼓勵大中型企業(yè)、中小學校、車站、醫(yī)院、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申報認證。
第四條 縣(區(qū))政府應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理,縣(區(qū))應急辦、氣象局應結合當?shù)貙嶋H共同組織制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組織本轄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中小學校、車站、大中型企業(yè)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
第五條 申請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氣象災害警報點或氣象工作站,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期間有可以24小時值班的工作場所;
(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有一名分管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和一名以上的氣象協(xié)理員;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有分管領導和一名氣象信息聯(lián)絡員,負責災害性天氣應急工作;
?。ㄈ┯袣庀鬄暮碧幹妙A案;有安全的避難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fā)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ㄋ模┯袑崟r監(jiān)測當?shù)靥鞖鉅顩r的氣象監(jiān)測設施,并能向縣(區(qū))氣象部門進行數(shù)據(jù)傳輸;
?。ㄎ澹┯卸喾N渠道(設備)能夠及時接收氣象部門發(fā)布的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能與縣(區(qū))氣象局保持通信暢通;
?。┯屑皶r傳播分發(f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眾場所設置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包括廣播、顯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培訓計劃,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ò耍┠軌蚣皶r收集上報氣象災害信息,并及時協(xié)助氣象部門進行氣象災害現(xiàn)場調查和處置。
第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程序:
?。ㄒ唬┓惨M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縣(區(qū))氣象部門初審;
?。ǘ庀蟛块T經現(xiàn)場調查核實后,簽署評估意見報縣(區(qū))應急辦審核。
?。ㄈ┓簿邆浜细駰l件的,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由縣(區(qū))應急辦、氣象局聯(lián)合頒發(fā)榮譽證書和標志。證書和標志均標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
第七條 獲得認證的單位每3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八條 市屬管委會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工作由市應急辦、氣象局參照本辦法組織認證。
第九條 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委會、鄉(xiāng)鎮(zhèn)(街道)、單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發(fā)揮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將予以表彰。
第十條 對獲得認證的企事業(yè)單位,在政府救災經費補助等方面享受優(yōu)先待遇政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