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fā)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shù)亟ㄔO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xiàn)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yè)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jiān)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yè)務。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承擔檢測業(yè)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shù)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tǒng)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xù),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穹媳巨k法規(guī)定的資質標準;
?。ǘ┦欠癯鲑Y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ㄈ┦欠裼型扛摹⒌官u、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ㄋ模┦欠癜匆?guī)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ㄎ澹z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定進行檢測;
?。﹥x器設備及環(huán)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ㄆ撸┓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髾z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xiàn)場)進行抽查;
?。ㄈ┙M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ㄋ模┌l(fā)現(xiàn)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建設主管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按規(guī)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