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應當依據(jù)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yè)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guī)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
第五條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ǘ┕ど虪I業(yè)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
?。ㄈ┡c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饕獧z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第六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yè)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yè)務的;
?。ㄈ┩扛摹⒌官u、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ㄋ模┪窗凑諊矣嘘P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ㄎ澹﹤卧鞕z測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