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因工傷殘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應按規(guī)定填報確認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 《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表》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粘貼職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勞動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或以前的工傷認定手續(xù))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3. 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1份;
4. 《工傷、職業(yè)病鑒定結論通知單》(以前的鑒定結果)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5. 相關的病歷資料。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評殘后的復查鑒定,應按規(guī)定填報鑒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 《工傷、職業(yè)病傷殘程度鑒定表》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粘貼職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勞動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或以前的工傷認定手續(xù))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3. 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1份;
4. 《工傷、職業(yè)病鑒定結論通知單》(以前的鑒定結果)原件并復印件1份;
5. 職工完整的連續(xù)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資料。
第十七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應按規(guī)定填報鑒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 用人單位填寫的《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表》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粘貼職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3. 職工完整的連續(xù)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資料;
4. 屬失業(yè)職工或靈活就業(yè)者,辦理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的,須在《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上加蓋檔案托管部門公章。
第十八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應按規(guī)定填報鑒定申請,提供材料同第十七條1、2、3項。
第十九條 其他部門委托鑒定,提供以下資料:
1. 委托部門出具的委托手續(xù);
2. 《委托鑒定表》1份,加蓋委托部門公章,粘貼被鑒定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 被鑒定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4. 完整的連續(xù)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資料;
5. 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