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布《天津市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管理暫行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管理,保證運輸安全,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以公路運輸方式運輸特殊超限貨物,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委員會主管特殊超限貨物的運輸工作。
市聯合運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運辦)為市交通委員會管理特殊超限貨物運輸的工作機構。
第四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殊超限貨物:
(一)貨物裝車后,頂部距地面高度超過五點五米的;
(二)貨物裝車后,通過無軌電車線路和電氣化鐵道口,貨物頂部距地面高度超過四點四米的;
(三)貨物長度超過二十五米的;
(四)貨物寬度超過運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五)需要組織護送的其他貨物。
第五條 委托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以下簡稱托運單位),應通過局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向市聯運辦提出運輸要求,申報運輸計劃,提供與運輸有關的技術資料。承擔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承運單位)應協助做好上述工作。
第六條 市聯運辦根據托運單位的要求,在運輸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交通、郵電、電力、公安、市政、鐵路、公用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勘測、選定運輸路線;
(二)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運輸障礙和對交通設施進行改造;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承運單位的技術力量和車輛進行審驗;
(四)建立臨時運輸指揮部,制定運輸方案,并報市交通委員會審批;
(五)必要時組織模擬運輸。
第七條 運輸方案經市交通委員會批準后,方準實施。
第八條 根據運輸要求,需要排除障礙或改造設施的,有關部門應按時完成。
第九條 需要斷絕交通的,在確定運輸日期后,由公安部門審核批準,登報通告。
第十條 按批準的運輸方案,由臨時運輸指揮部確定承運單位和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
第十一條 臨時運輸指揮部在運輸過程中負責保證安全運輸,妥善處理出現的意外情況,對有關部門未按要求排除的路障采取相應措施。由此發(fā)生的相應費用和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未按要求排除路障的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用于運輸的排障費、設施改造費、工時物料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由各有關部門編制預算,征得托運單位同意后,雙方結算包干使用。雙方意見出現分歧時,由市聯運辦裁定。
運輸前組織協調工作發(fā)生的必要費用支出,按市交通委員會規(guī)定,由托運單位同市聯運辦結算。托運單位負責安排運輸途中的生活。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擅自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除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外,分別對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處以運費10%以下的罰款。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還要視情節(jié)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由托運單位出資改造后的運輸路線或設施,有關單位在維修或更新時,擅自降低通過標準的,應按原通過標準修復。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如未按時排除障礙或完成設施改造,應賠償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制裁和處罰,由市交通委員會決定。
罰款收據由市財政局監(jiān)印,罰款一律上交市財政。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