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工必須了解、熟悉各機電設備的性能、電氣原理和操作規(guī)程,清楚設備的各指示儀表和信號燈的顯示內(nèi)容,電氣設備的檢修只準由電工進行。
2、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失爆的電氣設備要立即處理或更換。不符合要求不得繼續(xù)使用。
3、設備的接地保護裝置必須完好齊全,檢漏繼電器等漏電保護裝置要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4、所有電氣設備都要外觀清潔,放置整齊,無傾斜,表面無灰塵。
5、井下測量電氣設備或電纜電阻時,必須有瓦檢員現(xiàn)場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
6、送電時發(fā)現(xiàn)檢漏繼電器或過流繼電器動作時,嚴禁強行送電、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后進行。
7、各崗位司機在開機前要仔細檢查設備各部件的完好情況,必須保證設備在完好狀態(tài)下運轉,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8、非專職人員不得擅自操作機電設備,嚴禁非本機司機操作人員操作設備,各工種司機作業(yè)時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
9、所有用水設備必須堅持“開機先開水、停機關水”的原則。嚴禁無水作業(yè)和停機不停水。
10、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鹊陀?.8%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查;檢查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刂圃O備內(nèi)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有可靠地防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作業(yè),禁止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11、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操作電氣設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3)操作高壓電氣設備 <http://www.haosou.com/s?q=%E9%AB%98%E5%8E%8B%E7%94%B5%E6%B0%94%E8%AE%BE%E5%A4%87&ie=utf-8&src=wenda_link>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 <http://www.haosou.com/s?q=%E7%BB%9D%E7%BC%98%E6%89%8B%E5%A5%97&ie=utf-8&src=wenda_link>,并穿電工靴或站在絕緣臺上。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
(4)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良好的絕緣。
1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設施。
13、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chǎn)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14、掘進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15、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guī)定的電纜允許水平差想適應;
(2)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3)電纜主線心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16、敷設電纜(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guī);
(1)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2)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shù)某诙?,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3)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nèi)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nèi)不得超過6m。
(4)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17、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鋪設時,必須鋪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18、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其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2)不同型號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jīng)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19、井下防爆電器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
20、各硐室內(nèi)的撿漏繼電器必須加鎖,使用中的撿漏繼電器要按規(guī)定進行電容電流的補償調(diào)整,嚴格執(zhí)行日檢和遠方試驗制度。
21、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停電必須掛牌,工作前進行驗電、放電、嚴禁帶電作業(yè)。
22、使用中的電纜必須按規(guī)程要求吊掛,嚴禁用鐵絲吊掛。
23、工作面電氣設備要加強管理和維修,爆破時要撤出40m以外。
24、電氣設備必須使用綜合保護開關、風電閉鎖等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停電時,待查明原因、確認無誤后,再人工送電。
25、各地區(qū)操作信號打點器都必須使用防爆按鈕。
26、各機械設備必須定期按時進行注油、檢查維修、以保證設備良好運轉。
27、電氣設備與道軌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得小于0.7m。
28、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不得使用明火、明電照明。
29、井下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有永久性的防爆標志(Exdi)、煤安標志(MA)。
30、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超過10000V。
(2)低壓,不超過1140V。
(3)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4)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5)采區(qū)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31、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2、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采區(qū)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5)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33、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巷道水溝內(nèi)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lián)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4、放炮前井下非本質(zhì)型電源必須停電,井下回風流中除通風監(jiān)測設備用電外,其它所有非本質(zhì)型電器設備必須全部停電,揭煤前要將所有的電氣設備檢查一遍,杜絕電氣失爆,檢查試驗、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保證動作靈敏可靠。
35、工作面及回風流中的各種電氣設備的保護必須齊全,并靈敏可靠。電氣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檢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