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防漏電和人身觸電事故措施
(1)對井下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嚴格的科學管理,大型電氣設備必須建立使用和維修檔案,定期地對電氣設備進行技術監(jiān)測、試驗和維護,并認真做好有關的記錄,作為技術檔案保存。絕不允許設備在低于規(guī)定的技術指標下或帶病的情況下運行,以杜絕因設備的損壞而造成的電氣事故所帶來的觸電情況發(fā)生。
(2)加強對設備的絕緣情況的保護和監(jiān)視.防止因絕緣性能下降或受到損壞而引起的觸電事故。
(3)電網和設備的電氣連接都必須采用專用的電氣連接頭,電氣連接頭與導體的緊固以及連接情況必須符合高壓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禁止采用導體之間直接纏繞的連接方法,以防止俗稱"雞爪子"的不合格連接現象的發(fā)生,杜絕因此而造成的相間短路或相地短路的事故發(fā)生。
(4)井下的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構架都必須認真做好保護接地,并定期加以檢查,以確保其對觸電事故的保護功能。
(5)井下電網對地的絕緣水平應定期加以監(jiān)測,確保中性點不接地電網的安全優(yōu)勢以及防止因相間或相地漏電所產生的觸電事故的發(fā)生。
(6)對于生產機械的電控設備中,凡是人工手動操作的控制線路,控制電壓均不得高于36伏安全電壓。對于手持式電動生產工具的使用電壓不得超過127伏,并要求工具的把手對電氣部分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程度,同時要求在使用前應做絕緣程度的測試,以防止可能產生的觸電危險。
(7)井下各部分的輸電電纜均應加設漏電保護裝置,以便在一旦出現漏電事故時,保護裝置能自動地切斷事故電路,防止因此而造成的漏電事故的發(fā)生。
(8)各種電氣線路、設備在安裝、使用和維護中必須遵循有關的技術規(guī)定和管理制度。制止不經任何請示和批準的擅自改動線路和增減設備容量或負荷量的行為,防止造成電網的混亂和超載運行的現象,引起電氣事故的發(fā)生。
2、預防電氣事故
井下電氣設備的操作、檢修及停送電作業(yè)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做到安全用電。具體要求如下: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由專責的或臨時指派的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2)檢修和搬遷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前必須停電;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后再在三相上掛裝接地線,對電氣設備進行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驗電、接地、放電工作,在煤礦井下應在瓦斯?jié)舛葹?.5%以下時進行。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3)部分停電作業(yè)應有遮擋。檢修完恢復送電時,應由原操作人員取下標示牌,然后合閘送電。
(4)高壓線路倒閘操作時,必須實行操作制度和監(jiān)護制度;操作人員必須填寫操作票。操作票中必須寫明被操作設備的線路編號及操作順序;嚴禁帶負荷拉開隔離開關的現象發(fā)生。
(5)操作時,必須有兩人執(zhí)行,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操作中必須執(zhí)行監(jiān)護復誦制度,操作人員必須使用試驗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6)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工作,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失爆設備嚴禁繼續(xù)使用。
(7)礦井應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檢查、調整規(guī)定。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人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fā)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