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環(huán)縣南湫風場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fā)現(xiàn)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環(huán)縣南湫風場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 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安全因結合實際按照五定原則及時進行整改處理,不能馬上進行處理的應落實相應防范措施。
第三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聯(lián)系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向分公司上報并提出整改方案進行徹底整改。
第四條 事故隱患的范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各種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fā)生的泄漏、火災、爆炸等。
5、可能造成職業(yè)病、高原病的勞動環(huán)境和作業(yè)條件。
6、在特殊地區(qū)進行作業(yè)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危險。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
8、可能造成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的活動。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五條 安全員應隨時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風電場生產負責人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六條 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編制整改措施,并由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七條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方法和措施,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對難以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巡檢和維護,防止事故發(fā)生。
第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風場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領導、上級部門進行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xiàn)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條 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jiān)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班組、風場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班組、風場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風場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風場,凡風場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二條 整改責任風場要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行專人監(jiān)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fā)生。
第十三條 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風場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
第十四條 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本檢查以月度安全檢查為主。
第十五條安全員每季度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添加到安全隱患記錄備案。
第十六條 處罰
1、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班組、風場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2、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班組、風場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3、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yè)的班組、風場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本制度解釋權歸環(huán)縣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