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基本措施中(2)(6)(8)(13)條最常用外,還可以采取以下幾條:
(1)絕緣性液體產生的流動靜電大體上與其在管道內的流速平方成正比,因此管線中液體的流速對起電影響很大,管線中液體的最大流速可參考表4—1。
(2)烴類液體對罐車等大型容器的罐裝,以底部進油為宜。若只能采用頂部進油時,則其注油管應伸人罐內接近罐底。否則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應抑制在lm/s以內。
(3)為減少起電,烴類液體中應避免混入其他不相溶的第二相雜質,如水等。因此應盡可能減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積水。若管道內明顯存在第二物相時,其流速應控制在lm/s以下。
(4)當液體帶電很高時,例如在精細過濾器的出口,可先通過流速緩和器,待大部分靜電消散后再輸出,緩和器可以是一個小容器,或是一個大直徑管子。帶電液體在緩和器停留的時間,一般可按緩和時間的3倍來設計。
(5)設備在罐裝、循環(huán)或攪拌等操作中禁止進行取樣、檢尺或測溫等現(xiàn)場操作。在設備停止運行后,仍需靜置一段時間才允許進行上述操作。所需靜置時間見表4—2。對鐵路槽車油罐車則需靜置2min以上。對金屬材質制作的取樣器、測溫器及檢尺等在操作中應與大地進行聯(lián)接(可用導靜電繩索與已接地的構件相接)。有條件時應采用自身具有防靜電性能的工具。(6)當在烴類流體中加入抗靜電添加劑來消除靜電時,應注意其容器應是導電的并可靠接地,還需定期檢測其電導率,以便保持在規(guī)定要求以上。
(7)當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來減少靜電積聚時,可以在管線的末端,裝設液體靜電消除器以限制出口后液體所帶的靜電。
(8)當用軟管輸送易燃液體時,應使用導電膠管或內附金屬絲、網的橡膠管,且在相接時應注意靜電的導通性。
(9)在使用小型便攜式容器灌裝易燃絕緣性液體時,宜用金屬容器,避免采用絕緣容器,對金屬容器及金屬漏斗應跨接并接地,對絕緣性容器則應避免摩擦容器的外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