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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tǒng)(GMDSS)數(shù)字選擇呼叫(DSC)設備性能要求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tǒng)(GMDSS)數(shù)字選擇呼叫(DSC)設備性能要求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tǒng)(GMDSS)數(shù)字選擇呼叫(DSC)設備性能要求

標 準 號: GB15215-1994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交通部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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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本標準參照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1988年修正案第四章無線電通信和國際無線電咨詢委員會(CCIR)建議493和54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數(shù)字選擇呼叫(DSC)設備(以下簡稱DSC設備)的術語、性能要求和技術特性。
  本標準適用于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tǒng)(GMDSS),MF、HF和VHF海上移動通信、公眾通信業(yè)務要求配備的DSC設備。
  2 術語
  2.1 點圖 dot pattern
  點圖是交替的B-Y碼序列位同步信號。B碼是二進制數(shù)“0”,Y碼是二進制數(shù)“1”。
  2.2 定相 phasing
  在系統(tǒng)進行通信過程中,實現(xiàn)位同步和字同步的過程。
  2.3 呼叫嘗試 call attempt
  在一個較短時間(如幾分鐘)內,在一個或多個頻率上,向同一電臺發(fā)射一個或若干個呼叫序列。
  3 DSC設備的性能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DSC設備應能實現(xiàn)下列類別信號的呼叫:
  a. 遇險、緊急和安全;
  b. 船舶業(yè)務;
  c. 日常通信。
  3.1.2 A型DSC設備應符合第3.3條所規(guī)定的要求。
  3.1.3 B型DSC設備至少應提供:
  a. 遇險報警、遇險確認和遇險轉播,遇險電文格式見附錄A(補充件);
  b. 日常通信的呼叫與確認;
  c. 與半自動/自動業(yè)務有關的呼叫。
  詳細要求見附錄B(補充件)。
  3.1.4 C型DSC設備作為VHF設備的附加設備,用于僅給出船舶識別碼的遇險報警,其要求見附錄C(補充件)。
  3.1.5 DSC設備可以是獨立設備,也可以與無線電收/發(fā)信機組合在一起。
  3.1.6 獨立的DSC設備的信號輸入和輸出應滿足如下要求:
  a. 輸入和輸出為平衡方式,阻抗為600Ω;
  b. 輸入和輸出電平應在0±10dBm范圍內調節(jié);
  c. 輸入和輸出端口應能與外部無線電設備的音頻端口相連接。
  3.1.7 DSC設備可備有打印接口。
  3.1.8 DSC設備可設置邏輯電平接口。
  3.1.9 DSC設備可設置船位數(shù)據(jù)接口。
  3.1.10 DSC設備應能連續(xù)工作。
  3.1.11 工作環(huán)境的要求
  a. 環(huán)境溫度:-10~+55℃;
  b. 相對濕度:93%±3%(40±3℃)。
  3.1.12 DSC設備對電源的要求
  

  3.2 DSC設備的組成及功能要求
  3.2.1 DSC設備應包含編碼和譯碼裝置。
  3.2.2 DSC設備應具備產生DSC電文的必要裝置,如手動式輸入地址、選擇呼叫類型、類別和各種信息的裝置。
  3.2.3 DSC設備須備有對發(fā)送電文進行校驗的裝置。
  3.2.4 DSC設備應具有字符顯示裝置,并以簡明語言顯示發(fā)送和接收的下列信息;
  a. 格式區(qū)分符;
  b. 類別;
  c. 呼叫臺的識別;
  d. 數(shù)字和字母類的信息;
  e. “結束符”的類型;
  f. 檢測到的錯誤。
  3.2.5 DSC設備可通過手動方式輸入船位和船位測定時間,也可通過自動方式輸入這些信息。
  3.2.6 DSC設備發(fā)射遇險呼叫應易于操作,并具有防止誤操作的功能。
  3.2.7 DSC設備發(fā)射遇險呼叫必須優(yōu)先于其他任何操作。
  3.2.8 DSC設備應能貯存至少20篇遇險電文,這些電文至少應能貯存到讀出為止。
  3.2.9 DSC設備應能從船舶駕駛位置啟動遇險報警。
  3.2.10 自識別數(shù)據(jù)應貯存于DSC設備內部,貯存的數(shù)據(jù)穩(wěn)定可靠,并應使操作人員難以改變這些數(shù)據(jù)。
  3.2.11 DSC設備應保證在不發(fā)射信號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本身的日常測試。
  3.2.12 DSC設備應配備專門的聽覺和視覺報警裝置,用以報告收到了遇險或緊急呼叫或帶有遇險類別的呼叫。該聽覺和視覺報警指示應只能由手動復位。
  3.2.13 DSC設備應配備遇險和緊急呼叫之外的其他呼叫的聽覺和視覺報警裝置。
  4 技術特性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DSC設備是用十單元檢錯碼的同步系統(tǒng),十單元檢錯碼見附錄D(補充件)。十單元碼的前七位是信息位,后三位是檢驗位,用來表示前七位中B碼的數(shù)目。本系統(tǒng)共采用了00至127共128個十單元代碼。00至99是數(shù)據(jù)編碼,100至127是功能指令編碼。
  4.1.2 在呼叫序列中采用時間分集技術。除定相信號外,每一個信號都用時擴方式發(fā)射兩次。某一信號在第一次(DX位置)發(fā)射后,發(fā)射其他的4個信號,接著第二次(RX位置)發(fā)射該信號,允許的時擴間隔為:
  a. 在MF和HF信道:400ms;
  

  4.1.3 信號的頻移和調制速率
  a. 在MF和HF頻移為±85Hz;調制方式為移頻鍵控(FSK),中心頻率為1700Hz,發(fā)射方式為F1B或J2B;單音頻率容限為±10Hz調制速率為100Baud;
  b. 在VHF頻移為±400Hz;調制方式為頻率調制(相位調制);副載波為1700Hz;單音頻率容限為±10Hz;調制速率為1200Baud,調制系數(shù)為2.0±10%。
  4.1.4 較高頻率對應于十單元檢錯碼信號的B狀態(tài),較低頻率對應于該信號的Y狀態(tài)。
  4.1.5 接收機的解碼器應對接收到的信號給予最大限度的利用,包括對校驗符的利用。
  4.1.6 呼叫重復(見4.11條)應滿足下列條件:
  a. 發(fā)射機編碼器應能提供呼叫重復的發(fā)射,該呼叫重復在一個呼叫的結束符與其后的呼叫的點信號之間應無間隔,以保證位同步得以維持;
  b. 接收機解碼器應對接收到的信號給予最大限度的利用,包括對校驗符的利用和迭加解碼處理結果的利用。
  4.2 呼叫序列的技術格式
  

  

  4.3 點圖和定相序列
  4.3.1 定相序列的用途是使接收機實現(xiàn)正確的位同步并確定呼叫序列內各信號的位置。
  4.3.2 定相序列是由在DX和RX位置上交替發(fā)射的特殊信號形成的。DX位置的定相信號代碼是125,共發(fā)射六次。
  RX位置發(fā)射的定相信號代碼依次是111、110、109、108、107、106、105、104。詳見附錄E(補充件)表E1。
  4.3.3 實現(xiàn)下列三種情況的任一種都應認為定相成功:
  a. 成功地接收到DX位置的代碼兩個和RX位置的代碼一個;
  b. 成功地接收到RX位置的代碼兩個和DX位置的代碼一個;
  c. 接收到有效的RX位置的代碼三個。
  4.3.4 點圖能加快系統(tǒng)的位同步并允許船臺在MF和HF頻率上使用掃描裝置。點圖位于定相序列之前。
  a. 在MF/HF,遇險呼叫、遇險確認、遇險轉播、遇險轉播確認以及對所有船舶的呼叫,點圖位數(shù)應為200bit,其他呼叫應為20bit;
  b. 在VHF,所有呼叫的點圖位數(shù)均為20bit。
  4.4 格式區(qū)分符
  4.4.1 格式區(qū)分符在DX和RX位置上各發(fā)射兩次。
  4.4.2 在“遇險呼叫”和“全呼”時,接收機解碼器應對格式區(qū)分符檢測兩次。其他呼叫只須對格式區(qū)分符檢測一次。
  4.4.3 格式區(qū)分符的信號名稱及其類別代碼詳見附錄E中表E2。
  4.5 地址
  4.5.1 在“遇險呼叫”和“全呼”時,沒有地址。
  4.5.2 直接對某一船臺或岸臺呼叫或對有共同利益的一組電臺的呼叫,其地址由對應于電臺的海上移動業(yè)務識別碼組成。
  4.5.3 對某海域內一組船舶的呼叫,地址應由10位數(shù)字(5個代碼)的墨卡托海圖上一個矩形區(qū)域的地理坐標組成,船位信息的組成見附錄F(補充件)。
  4.6 類別
  4.6.1 “類別”用于規(guī)定呼叫序列的優(yōu)先等級,見附錄E表E3。
  4.6.2 “遇險呼叫”應由一個代碼組成,其優(yōu)先等級已由格式區(qū)分符定義,遇險呼叫不包含類別,見附錄A圖A1。
  4.6.3 對與安全有關的呼叫,“類別”信息應為遇險、緊急或安全。
  4.6.4 對于其他呼叫,“類別”信息一律為船舶業(yè)務或日常通信業(yè)務。
  4.7 自識別
  自識別即指派給呼叫臺的海上移動業(yè)務識別碼。
  4.8 電文
  4.8.1 對遇險呼叫,電文包括電文1、電文2、電文3和電文4。
  4.8.1.1 電文1為“遇險性質”,詳見附錄E表E4;
  4.8.1.2 電文2為“遇險坐標”,由10位數(shù)字組成,用以指明遇險船舶的經(jīng)緯度坐標位置;如果沒有提供遇險船位,在“遇險性質”后應自動發(fā)射10個“9”。
  4.8.1.3 電文3為測定遇險船位的時間(UTC),由4位數(shù)字組成,時、分各二位;如果沒有提供時間,應自動發(fā)射四個“8”;
  4.8.1.4 電文4為遇險后的通信方式(電話或電傳),為一個代碼。由遇險臺加以選擇。
  4.8.2 “遇險轉播”呼叫(包括岸到船的報警)、“遇險轉播確認”和“遇險確認”,電文格式見附錄A的圖A2和圖A3。對于遇險船舶識別不明的遇險轉播,“遇險船的識別”應以自動發(fā)射代碼“126”五次代替。
  4.8.3 其他類型的呼叫,電文包括電文1、電文2或電文3。
  4.8.3.1 電文1為“遙命令”,由第一遙命令和第二遙命令組成,見附錄E表E6和表E7及附錄G(補充件);如果第一遙命令后面不需要第二遙命令,則第二遙命令為“無信息”,即代碼“126”,如果不需要遙命令,則將代碼“126”發(fā)射兩次。
  4.8.3.2 電文2可以包含頻率、信道或船位信息。
  4.8.3.2.1 當電文2包含兩個頻率信息單元時,每一個信息單元由3個代碼組成,頻率信息指出所建議的工作頻率(在F1B/J2B方式采用已指配的頻率)。低于30MHz的頻率以100Hz的倍數(shù)表示。三個代碼表示6位數(shù)字。
  4.8.3.2.2 當電文2包含兩個信道信息單元時,每一信息單元總是由六個數(shù)字(三個代碼)組成。如第一位數(shù)字為3,則其后五位數(shù)字為ITU MF/HF工作信道號碼(單頻或雙頻信道);如第一位數(shù)字是9,則其后五位數(shù)字為VHF工作信道號碼。
  4.8.3.2.3 電文2的第一個信道或頻率信息單元,指出的是被呼叫臺的接收信道(單頻或成對的雙頻的信道)或頻率。第二個信道或頻率信息單元指定被呼叫臺的發(fā)射頻率或信道號碼;當呼叫臺僅給出被呼叫臺的接收頻率(對廣播模式發(fā)射而言)或給出一個(成對的)雙頻信道時,則第二信道或頻率信息單元,代碼“126”應發(fā)射三次。
  4.8.3.2.4 當電文2無頻率或信道信息單元時,則字符“126”應發(fā)射六次;對使用半自動/自動業(yè)務的呼叫,電文2僅含有一個信道或頻率信息單元,該單元為配對的工作信道號碼。無第二信道或頻率信息單元,代碼“126”應發(fā)射三次。
  4.8.3.2.5 電文2可以包含船位信息。此時電文2由重復兩次的數(shù)“5”和代表船位的十位數(shù)字(五個代碼)組成。如果本次呼叫是對一個要求船位的呼叫序列的應答,則電文2由十位數(shù)字(五個代碼)及代碼“126”組成,其中十位數(shù)字是船位編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船位是有效船位,跟在電文2后面的電文3表示時間(UTC)。
  4.8.3.3 當船臺DSC系統(tǒng)發(fā)射半自動/自動業(yè)務呼叫時,電文3包含公共轉接網(wǎng)絡號碼(例如電話號碼)。
  4.8.4 在MF和HF非遇險和安全頻率上的測試呼叫,其呼叫序列中包含兩項電文,電文1和電文2。
  4.8.4.1 電文1由第一遙命令代碼“118”和第二遙命令代碼“126”組成。
  4.8.4.2 電文2由重復六次的代碼“126”組成。
  4.8.4.3 應有技術措施防止測試呼叫序列在VHF上發(fā)射,第一遙命令代碼“118”僅用于測試呼叫序列中。
  4.9 結束符
  即“序列結束”信號。呼叫序列結束時,要將結束符在DX位置發(fā)射三次,在RX位置發(fā)射一次。見附錄E表E5。
  4.10 校驗符
  4.10.1 校驗符是呼叫序列中最后發(fā)射的字符,用于接收方檢測整個接收序列中未被十單元檢錯碼和時間分集方式檢測到的錯誤。校驗符的前七位是所有信息位的相應位的模2和(垂直偶校驗)。定相信號不作為信息碼。只有一個格式符和一個結束符參與組成校驗符。只有當校驗符接收和解碼正確時,才能啟動自動應答。
  4.10.2 除非接收到校驗符并解碼正確,否則不能進行自動應答發(fā)射。
  4.11 呼叫重復
  4.11.1 通常一個呼叫嘗試僅由一個呼叫序列組成。但在特殊情況下,以及在僅使用國內DSC頻率時,呼叫嘗試可由同一個呼叫序列的多次發(fā)射構成,但至多可發(fā)射五次,單頻呼叫嘗試總是由五個連續(xù)發(fā)射的呼叫序列組成。
  4.11.2 當一個呼叫嘗試包含一個以上連續(xù)呼叫序列時,在發(fā)射過程中一個呼叫的結尾與下一個呼叫的點圖的開頭之間不允許有時間間隔,以保持正確的位同步。
  附錄A
  遇險電文格式
 ?。ㄑa充件)
  A1 遇險呼叫
  

  圖A1
  A2 遇險轉播和遇險轉播確認
  

  圖A2
  A3 遇險確認
  

  圖A3
  附錄B
  B型DSC設備要求
 ?。ㄑa充件)
  B1 發(fā)信組成
  B1.1 格式區(qū)分符
  a. 遇險呼叫;
  b. 對所有船呼叫;
  c. 單臺呼叫;
  d. 半自動/自動業(yè)務呼叫。
  B1.2 被呼叫臺識別碼
  B1.3 自識別碼
  B1.4 類別
  a. 遇險;
  b. 緊急;
  c. 安全;
  d. 日常。
  B1.5 遙命令
  B1.5.1 對遇險呼叫的遙命令
  a. MF:F3E或J3E;
  b. VHF:F3E/G3E,單工。
  B1.5.2 對遇險轉播的遙命令
  a. 第一遙命令
  MF/VHF:遇險轉播(Distress relay);
  b. 第二遙命令(隨后的通信方式)
  MF/VHF:已收到的遇險報警中的遙命令或H3E/J3E或F3E/G3E。
  B1.5.3 對遇險確認的遙命令
  a. 第一遙命令
  MF/VHF;遇險確認;
  b. 第二遙命令(隨后的通信方式)
  MF/VHF:包括在接收到的遇險報警中的遙命令。
  B1.5.4 對其他呼叫的遙命令
  a. 第一遙命令
  MF:單臺呼叫使用H3E、J3E或“TEST”;
   半自動/自動MF業(yè)務使用H3E、J3E或“end of call”;
  VHF:單臺呼叫使用H3E、G3E單工成雙工;
   半自動/自動VHF業(yè)務使用F3E/G3E單工或雙工“end of call”;
  b. 第二遙命令
  代碼:126
  B1.6 遇險呼叫
  遇險性質:未指明(Undesignated)。
  B1.7 遇險坐標和時間(僅遇險呼叫):見4.8.1條。
  B1.8 頻率、頻道或船位信息:見4.8.3.2條。
  B1.9 選用信息(半自動/自動業(yè)務):公用電話用戶的電話號碼。
  B1.10結束序列符:見4.9條。
  B2 收信功能
  B2.1 接收并能顯示B1列出的所有信息以及格式符為“海域呼叫”的遇險轉播及所有“不能應答”的呼叫。
  B2.2 在接收到任一個DSC呼叫后進行音響報警。
  附錄C
  C型DSC設備要求
 ?。ㄑa充件)
  C1 發(fā)射固定內容的遇險呼叫
  C1.1 格式符為遇險呼叫,代碼為112。
  C1.2 自識別。
  C1.3 遇險性質為“未指明”,代碼為107。
  C1.4 遇險坐標為十個“9”。
  C1.5 遇險時間為四個“8”。
  C1.6 通信方式為:F3E/G3E單工,代碼為100。
  附錄D
  十單元檢錯碼
 ?。ㄑa充件)
  十單元檢錯碼
  

  注:①B=0,Y=1
   ②最高比特位(位0)先發(fā)射。
  附錄E
  DSC序列使用的信號及中英對照
 ?。ㄑa充件)
  E1 定相信號
  定相信號見表E1。
  E2 格式區(qū)分符信號
  格式區(qū)分符信號見表E2。
  E3 類別信號
  類別信號見表E3。
  E4 遇險性質信號
  遇險性質信號見表E4。
  E5 結束符信號
  結束符信號見表E5
  E6 第一遙命令信號
  第一遙命令信號見表E6。
  E7 第二遙命令信號
  第二遙命令信號見表E7。
  表E1 定相信號
  

  表E2 格式區(qū)分符信號
  

  表E3 類別信號
  

  表E4 遇險性質信號
  

  表E5 結束符信號
  

  表E6 第一遙命令信號
  

  表E7 第二遙命令信號
  

  附錄F
  船位信息的組成
 ?。ㄑa充件)
  F1 第一位是象限,指出船舶出事地點的方向。
  F1.1 若是東北(NE)方向,則用數(shù)字“0”代替;
  F1.2 若是西北(NW)方向,則用數(shù)字“1”代替;
  F1.3 若是東南(SE)方向,則用數(shù)字“2”代替;
  F1.4 若是西南(SW)方向,則用數(shù)字“3”代替。
  F2 第二、三、四、五位代表緯度的度和分。
  F3 第六、七、八、九、十位代表經(jīng)度的度和分。
  附錄G
  船臺DSC設備遙命令
 ?。ㄑa充件)
  G1 A型,MF/HF設備
  第一遙命令代碼:103~106,109~113,115,116,118;
  第二遙命令代碼:100~111,115~121,123,124和126。
  G2 A型,VHF設備
  第一遙命令代碼:100,101,103~106,110,112,115,121,124~126;
  第二遙命令代碼:100~111,115~121,123,124和126。
  G3 B型,MF設備
  第一遙命令代碼:105,109,110,111,112,118和126;
  第二遙命令代碼:109,111和126。
  G4 B型,VHF設備
  第一遙命令代碼:100,101,105,110,112和126;
  第二遙命令代碼:100,101和126。
  G5 C型,VHF設備
  遇險性質代碼:107;
  第一遙命令代碼:100。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通信導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導航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第三章等效IMOA·609建議,第四章及附錄等效CCIR Rec.493及附件Ⅰ和附件Ⅱ。
  本標準由交通部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溫鐵江、毛奇林、楊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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