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在用含缺陷壓力容器安全評定的術語、定義和符號,總論,斷裂與塑性失效評定,疲勞失效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鋼制含超標缺陷壓力容器的安全評定。鍋爐、管道以及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中的承壓件在進行安全評定時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含下列類型缺陷的承壓件的安全評定:
——平面缺陷:包括裂紋、未熔合、未焊透、深度大于等于1mm的咬邊等;
——體積缺陷:包括凹坑、氣孔、夾渣、深度小于1mm的咬邊等。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和結構:
——核能裝置中承受核輻射的壓力容器和結構;
——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如壓縮機、發(fā)電機、泵、柴油機的承壓殼或氣缸等);
——承受直接火的受壓件;
——電力行業(yè)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電容壓力容器(封閉電器);
——潛在失效模式為蠕變的壓力容器和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