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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分年限規(guī)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fā)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M W (65t/h)發(fā)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