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壓力試驗的試驗壓力
注:p為該容器的設計壓力
7.9壓力試驗時,專用容器殼體平均一次總體薄膜應力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7.9.1液壓試驗時,不得超過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點的90%;
7.9.2氣壓試驗時,不得超過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點的80%;
校核壓力試驗應力時,所取的壁厚應扣除壁厚附加量,對液壓試驗所取的壓力還應計入液柱靜壓力。
7.10壓力試驗前,專用容器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妥當,必須用兩個量程
相同并經檢定的壓力表,壓力表應符合12.13條規(guī)定,并裝在試驗裝置便于觀察的部位。
7.11壓力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并應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壓
力試驗過程中,不得進行與試驗無關的工作,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7.12專用容器液壓試驗的具體要求按GB150中10.9條的規(guī)定進行。
7.13專用容器液壓試驗后,符合下列情況,即認為合格:
a.無滲漏;
b.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c.試驗過程中無異常的響聲。
7.14專用容器氣壓試驗的具體要求按GB150中10.9條的規(guī)定進行。
在試驗中經肥皂液或其他檢漏液檢查無漏氣、無可見的異常變形即為合格。
8 安裝與驗收
8.1專用容器的安裝由企業(yè)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質量監(jiān)督,業(yè)務上接受主管和安全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8.2移裝的專用容器,必須由專業(yè)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
8.3專用容器到貨后,必須經安裝部門、訂貨部門聯(lián)合開箱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檢驗的主要內容:
a.按裝箱單清點箱數或總件數;
b.每個包裝箱的實物和數量是否與該包裝箱的裝箱單相符;
c.專用容器及零部件有無損壞;
d.出廠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8.4專用容器安裝時,企業(yè)基建部門應組織進行安裝的中間質量檢查,并做好專用容器內件安裝質量檢查驗收,填好記錄備查。
8.5專用容器安裝完畢后,企業(yè)的基建部門負責組織由安全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的按設計圖樣和有關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對專用容器安裝工程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驗收包括以下內容:
a.出廠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準確,發(fā)現不全或有疑問時,應由制造單位提出補充報告;
b.保溫、防腐(包括內部)、涂漆和靜電接地等項目按圖樣要求完成;
c.容器安裝質量檢查記錄;
d.安全附件調校記錄;
e.專業(yè)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主要項目:竣工圖、質量證明書、監(jiān)檢證書、容器外觀質量、
焊縫外觀質量、支座質量、基礎質量、防腐保溫質量、接地、內件安裝質量、安全附件檢定情
況等);
f.經主管壓力容器的技術人員簽字的驗收文件。
8.6專用容器試運合格后,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履行移交簽字手續(xù),所有安裝資料應移交使用單位保管。
9 修理和改造
9.1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或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才能從事專用容器修理和改造。
9.2專用容器修理和改造,如:開孔、焊補,更換筒節(jié)(包括封頭、人孔、接管等),均應根據GB150標準制定具體施工方案和施焊工藝,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報安全部門備案。
9.3專用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9.4無損檢驗人員和施焊焊工,必須由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9.5修理和改造所用材料(焊條、焊絲、焊劑等)和閥門、緊固件,應具有質量證明書或復驗合格證。利用舊的材料、閥門、緊固件時,必須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利用。
9.6專用容器修理、改造項目經驗檢驗單位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防腐、襯里、保溫等工作。
9.7在用專用容器存在合格缺陷修復辦法:
9.7.1打磨消除缺陷:容器焊縫每母材表面或近表面的缺陷,采用打磨消除,若剩余的最小壁厚
仍大于強度核算的最小壁厚加預計使用到下一個檢驗周期腐蝕量兩倍之和,只要進行曲圓滑過
渡(坡度小于等于1:4)處理,可不必焊補,便可繼續(xù)使用。
9.7.2焊縫需要補焊時,補焊長度不小于100mm。對于大面積的凹坑,其深度小于1/2壁厚時可采用堆焊,堆焊邊緣間距小于100mm,視為連續(xù)缺陷應通長堆焊。
9.7.3修理和改造的專用容器,修理中進行焊補、堆焊或更換筒體的部位,應做無損探傷檢驗,
其質量應符合第4.5條的有關規(guī)定。
9.8專用容器修理和改造后,施工單位應向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提供如下技術資料:
a.竣工圖;
b.質量證明書;
c.專業(yè)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
9.9專用容器改造后,應按改造情況重新裝設銘牌,原銘牌及資料存檔備查。
10 使用與管理
10.1使用專用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局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
責。局開發(fā)(機動)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局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安全技術監(jiān)督管理工作。
10.2專用容器安全技術管理涉及內容:
a.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和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
b.參加專用容器安裝的驗收及試車;
c.檢查專用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檢定;
d.專用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安全技術審查;
e.匯總專用容器的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督促實施;
f.向上級安全部門報送當年專用容器統(tǒng)計報表和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g.專用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h.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i.專用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10.3驗收合格的專用容器投用前,應按本規(guī)定的要求向局安全部門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10.4專用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專用容器技術檔案。
10.5企業(yè)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專用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專用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包括在工
藝操作規(guī)程內),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工藝操作規(guī)程至少應包括:
a.專用容器的操作參數;
b.專用容器的操作方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c.專用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及處理措施;
d.專用容器停用后的封存和保養(yǎng)方法。
10.6使用單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如需要改變原設計條件時,應征
得原設計單位同意。
10.7專用容器操作人員需進行培訓,經安全部門組織考試合格后才能獨立上崗操作。應嚴格遵
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和本規(guī)定。
10.8專用容器發(fā)生下列現象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a.工作壓力、工作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設計值,采取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時;
b.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異常現象時;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d.發(fā)生火災等事故直接威脅到專用容器安全運行時。
10.9專用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
10.10專用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專用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參照《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要求,作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檢驗要求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11 定期檢驗
11.1專用容器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定期檢驗的年度計劃應由使用單
位報送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安全部門應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檢查。
11.2專用容器定期檢驗分為:
11.2.1外部檢查:是容器檢驗員在容器運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11.2.2內外部檢驗:是容器檢驗員在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檢驗項目參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其期限分為:
11.2.2.1因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專用容器,可只進行耐壓試驗和從外壁進行無損檢驗,
一般每隔3年一次。
11.2.2.2介質為含水70%以上的原油時,每隔6年檢驗一次。
11.2.2.3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0.1mm/a的或有可靠防腐層的,每隔10年檢驗一次。
11.2.2.4壓力試驗:是指專用容器停機時,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11.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用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以適當縮短:
a.使用期限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運行;
b.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1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a.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b.停止使用兩年后重新投用的,原油含硫腐蝕嚴重的,環(huán)境條件惡劣的;
c.移裝的;
d.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e.使用單位對專用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
f.因本身發(fā)生故障而緊急停用的。
11.5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
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報局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延長。
11.6在用專用容器,確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1.6.1由局安全部門組織專業(yè)評定單位及有關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參照CVD A-84進行評
定。確認有足夠的安全可靠性的,經局主管部門同意和安全部門批準,方可繼續(xù)使用。
11.6.2負責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陷的檢驗結果、缺陷評定結論和專用的安全性能負責。
11.7專用容器檢驗工作由取得總公司技術監(jiān)督局認可的專業(yè)容器檢驗單位授予的檢驗員及無損
探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12 安全附件
12.1專用容器用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和測溫儀表,應符合本規(guī)定,同時還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12.2本規(guī)定適用范圍內的容器均應裝設安全閥。在系統(tǒng)中如已設置有足夠安全泄放量的安全閥時,單個容器可不安裝安全閥。
12.3在安全閥的排出口應裝設放空導管,放空導管應能將排出的介質引至安全地點。
12.4新啟用的安全閥,應根據使用情況校驗合格后,才準安裝使用。
12.5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2.6運行中起跳的安全閥,必須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時應重新定壓。
12.7運行過程中的安全附件應定期檢驗和維護,確保所有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安全閥
的定壓值應按設計圖紙的規(guī)定。安全閥開啟壓力值最大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12.8安全閥的閥桿安裝應垂直于地面,容器或管道與安全閥之間有截止閥時,截止閥必須全開
并加鉛封。
12.9安全閥出廠必須隨帶產品質量證明書,并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
12.9.1安全閥的質量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銘牌上的內容;
b.制造依據的標準;
c.檢驗報告;
d.監(jiān)檢報告;
e.其他特殊要求。
12.9.2安全閥的金屬銘牌上應載明下列內容:
a.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b.型號、型式、規(guī)格;
c.產品編號;
d.公稱壓力,MPa;
e.閥座喉徑,mm;
f.排放系數;
g.適用介質、溫度;
h.檢驗合格標記,監(jiān)檢標記;
i.出廠年月。
12.10安全附件安裝的要求,必須遵照有關規(guī)定。
12.11安全閥及其他安全附件出廠資料和檢驗報告均存入專用容器技術檔案里。
12.12安全閥無銘牌、鉛封和檢驗合格證不得使用。
12.13壓力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a.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b.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d.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e.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f.經檢定不合格。
12.14專用容器液面計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2.14.1應根據專用容器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12.14.2在安裝前,應進行1.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水壓試驗。
12.14.3寒冷地區(qū)室外使用液面計,應有防凍防凝措施,以防止出現假液位。
12.15專用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液面計的維護管理,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晰。
12.16液面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使用:
a.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
b.閥件固死;
c.經常出現假液位。
12.17容器上裝設測試溫度的儀表,應定期進行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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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yè)安全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大慶石油管理局安全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景軒、孫偉、單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