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氣瓶的設計、制造、安裝、充裝、使用、檢驗、報廢和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工作壓力19.6~21.7Mpa、容積50~90L,安裝在汽車上盛裝天然氣作為汽車燃料的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安全管理。本標準氣瓶使用地區(qū)的許用溫度應為:-50~+60℃。本標準不適用于其他氣瓶。
2 引用標準
GB 12135-89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
GB 5099-85鋼質無縫氣瓶
GB 13004-91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12137-89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 7144-86氣瓶顏色標記
GB 10877-89氧氣瓶閥
3 術語
3.1 公稱工作壓力
指氣瓶在基準溫度為20℃時的限定充裝壓力。
3.2 最高工作壓力
指氣瓶在充裝、使用過程中,允許達到的最高壓力。
3.3 車用壓縮天然氣
指油氣田供應的、經(jīng)過凈化處理的高壓天然氣。甲烷含量為92%以上,含水量低于1×10-6,C以上成分小于1%,H2S含量低于50×10-6。
4 總則
4.1 氣瓶的外表面為棕色,加淡黃色環(huán)一道,同時標注“天然氣”字樣,具體樣式按GB 7144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2 氣瓶不允許盛裝除天然氣以外的氣體和液體。
4.3 氣瓶的產(chǎn)權單位應按本標準向局級安全部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的規(guī)格、數(shù)量及安全使用情況。
4.4 氣瓶的產(chǎn)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內容包括:合格證、產(chǎn)品質量證明書、安裝記錄、檢驗記錄等,檔案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4.5 氣瓶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和管理部門均應遵從本標準,石油系統(tǒng)的各級安全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5 材料
5.1 制造氣瓶的材料應符合我國通用氣瓶產(chǎn)品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5.2 氣瓶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并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
5.3 采用國外材料制造的氣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材料牌號應是國外氣瓶用標準所列的牌號;
b.鋼材應在退火狀態(tài)下供貨,最大布氏硬度為210;
c.化學成分穩(wěn)定,硫、磷含量應小于0.03%;
d.材料的其他技術要求和性能數(shù)據(jù),一般不低于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5.4 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的材料進行化學成分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6 設計
6.1 氣瓶的設計單位,必須從經(jīng)省部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的氣瓶設計單位中選擇。
6.2 氣瓶的設計原則應符合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維護和檢驗。
6.3 氣瓶的設計文件應由省部級主管部門,參照(79)勞總鍋字18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審批。經(jīng)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
6.4 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a. 設計任務書;
b. 設計圖樣;
c. 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d. 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shù)的選擇和依據(jù)、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chǎn)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e. 標準化審查報告;
f.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氣瓶的安裝使用及安全操作要點。
6.5 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6.6 設計計算采用的屈服強度,對正火或正火加回材料,不得大于抗拉強度的75%,對淬火加回火材料,不得大于抗拉強度的85%。
7 制造
7.1 氣瓶的制造單位,應從具有足夠的加工裝備、技術力量和檢測手段,并經(jīng)省部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的氣瓶制造單位中選取。
7.2 氣瓶在批量生產(chǎn)前,必須先進行試制和試驗。試制產(chǎn)品需經(jīng)省部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鑒定合格,方可批量生產(chǎn)。
7.3 氣瓶必須是利用固態(tài)鋼料,經(jīng)沖壓拉伸熱旋壓收口制成。氣瓶的瓶體上不得有任何焊接痕跡,而且在封口過程中不得添加任何金屬。
7.4 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處理的條件分批,批量不得大于502只。
7.5 氣瓶制造的檢驗和檢驗項目應符合GB 5099的有關規(guī)定。
7.6 氣瓶的技術條件應符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中有關氣瓶鑒定的內容和要求。
7.7 氣瓶的鋼印標記應符合GB 5099的規(guī)定。
7.8 氣瓶出廠時,制造廠應逐只出具產(chǎn)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其內容應符合GB 5099的規(guī)定,同時在產(chǎn)品合格證上注明制造單位的許可證編號。
8 氣瓶附件
8.1 瓶閥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生產(chǎn)許可證。
8.2 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a.瓶閥材料不與瓶內天然氣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能影響氣體的質量;
b.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閥體材料強度應不低于GB 10877的相應內容;
c.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
d.瓶閥上應裝有爆破片,其爆破壓力應略高于氣瓶的最高工作壓力;
e.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f.瓶閥出廠時,應按只出具合格證。
8.3 與氣瓶相連的管路承壓能力應略高于氣瓶的工作壓力。
8.4 充氣接頭及減壓器均應符合相應標準。
9 進口氣瓶的管理
9.1 進口氣瓶到貨后,必須經(jīng)過國家商檢局商檢,其中的安全性能檢驗由專業(yè)檢驗單位檢驗。未經(jīng)檢驗的氣瓶不得安裝使用。
9.2 外貿(mào)經(jīng)營單位和收用貨單位,應對氣瓶的先進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負責。外貿(mào)單位在簽定合約時,應選派熟悉氣瓶業(yè)務的人員參加談判。在合約中必須注明下列各項:
a.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依據(jù)的規(guī)范和標準;
b.產(chǎn)品的隨機文件,包括產(chǎn)品圖樣、強度計算書、產(chǎn)品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和爆破片排量計算書;
c.索賠期限,保證期限。
9.3 合約簽定后,應及時上報局級安全部門備案。
9.4 進口氣瓶的安全性能檢驗項目包括:
a.隨瓶技術文件的校核;
b.產(chǎn)品安全性能檢驗,具體檢驗項目和數(shù)量由檢驗單位確定,由局級安全部門核定;
c.合約中其他需要檢驗的安全性能項目。
9.5 氣瓶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后,由檢驗單位出具檢驗報告,經(jīng)局級安全部門備案后,提交收用貨單位。需要索賠的,由收用貨單位根據(jù)檢驗報告提出索賠要求,經(jīng)商檢機構審核后,出具商檢證。
10 安裝與調試
10.1 氣瓶的安裝是指用固定卡具的方式,將氣瓶緊固在汽車的適當位置,以及合理地布置與氣瓶相關的其他附件。包括氣瓶截止閥、管路、充氣閥減壓器、點火控制系統(tǒng)等。
10.2 氣瓶及其附件在組裝前,必須核對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否則不能使用。
10.3 氣瓶及其附件在組裝前,必須分別進行性能檢驗或試驗,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必須進行系統(tǒng)管路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1.1倍。試驗時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具體要求見GB 12137。
10.4 氣瓶的安裝工作,應由局級以上(含局級)安全部門認可的專業(yè)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經(jīng)過專門的技術培訓,調試人員還應熟悉汽車的原理及構造,并能熟練駕駛各類車輛。
10.5 安裝氣瓶的汽車,需經(jīng)過系統(tǒng)管路氣密性試驗、充裝天然氣試驗、點火試驗和運行試驗,合格后方可移交給用戶。
10.6 氣瓶安裝出廠時,應做好登記。內容包括:車型、車號、車況、車屬單位、氣瓶的出廠檢驗標記、氣瓶安裝、調試情況等。詳見附錄A(補充件)。
10.7 氣瓶的產(chǎn)權單位應選擇車況較好、實用性強、便于安裝、充氣的車輛進行改裝。選送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局級安全部門發(fā)給準予駕駛安裝氣瓶汽車的準駕證。
10.8 各種類型的客車不宜安裝氣瓶,不許將氣瓶安裝在客車車廂和密閉的行李箱內。
10.9 為了防止氣瓶受到強烈的碰撞和避免陽光暴曬,安裝在車槽下、大梁旁的應設置既有一定剛度,又可方便拆卸的管式防護欄;安裝在車槽內的應設置板式遮陽棚,同時涂刷紅白相間的安全標志。
10.10 懸掛式安裝的氣瓶必須安全可靠。
10.11 氣瓶與連接管道的接口處,開關應易于操作。
10.12 氣瓶及全系統(tǒng)應至少設有一只按計量規(guī)定定期標定過的壓力表。壓力表的精度等級不低于1.5級。表盤的刻度極限值應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2倍左右。
10.13 減壓器與汽化器之間的軟管連接必須緊固無泄漏。
10.14 如果氣瓶及系統(tǒng)管路離汽車排氣管之間距離小于100mm,就應設置中間填充硅酸鋁纖維的隔熱板。
10.15 裝有氣瓶的汽車上,應根據(jù)車型至少裝有一只4kg或8kg容量的干粉滅火器。
11 充裝
11.1 設置氣瓶充裝站,應向省部級安全部門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jīng)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省部級安全部門發(fā)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證的,不得從事充裝工作。
11.2 氣瓶充裝站應具備下列條件:
a.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b.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局級安全部門頒發(fā)的操作證的操作人員。
c.有適當?shù)膱龅亍⒃O施、裝備和檢測手段;
d.充裝站應設一名專職安全員,負責日常的充裝安全工作。
11.3 氣瓶充裝前,充裝站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對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jīng)局級安全部門認可的進口氣瓶,拒絕充裝。
11.4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a.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的;
b.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c.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d.超過檢驗期限的;
e.外觀檢查瓶體不明顯損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f.首次充裝,事先未經(jīng)置換或抽真空的;
g.車輛上沒有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材的;
h.司機未攜帶準駕證的。
11.5 在充裝時,裝有氣瓶的車輛應按指定地點停車,用手閘制動,并熄滅發(fā)動機。停車有滑動可能的,車輛應加固定塊。
11.6 充裝時,氣槍與充氣閥的連接必須牢固、嚴密。
11.7 充裝時,司機不得離開現(xiàn)場,也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11.8 充裝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11.9 充裝后,應認真填寫記錄,內容應包括:使用單位、車型、車號、充裝壓力、充裝者和司機簽名。詳見附錄B(補充件)。
11.10 充裝單位應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12 使用和維護
12.1 駕駛員應經(jīng)常對氣瓶、管路、減壓器及其他附件進行檢查,特別是軟管連接部位,應每周用肥皂水檢漏,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要立即關閉氣瓶截止閥,到指定部門進行排障處理。
12.2 氣瓶在使用中,嚴禁用明火檢漏,嚴禁對氣瓶加熱。
12.3 氣瓶內氣體不準用盡,應最少留0.5Mpa以上的余壓。
12.4 氣瓶使用單位應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措施,定期對氣瓶進行檢查和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
12.5 氣瓶使用單位不得拆裝氣瓶的附件。
12.6 氣瓶使用單位應定期向上級安全部門報告氣瓶的使用情況。內容應包括:氣瓶安裝數(shù)量、充裝次數(shù)、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駕駛員變更情況。
12.7 氣瓶在試驗、安裝、使用、修理、檢驗過程中,如發(fā)生瓶體破裂、燃燒或爆炸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其他一般事故應予以記錄存查。
13 檢驗
13.1 氣瓶的檢驗單位應達到GB 12135的要求,并取得省部級安全部門認可。
13.2 檢驗站應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工作。
13.3 氣瓶檢驗站的主要工作范圍包括:
a.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性能的檢驗與評定,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
b.對損傷的氣瓶附件維修或更換;
c.噴涂氣瓶的外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huán);
d.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出具《氣瓶判廢通知書》;
e.按時向局級安全部門書面報告氣瓶檢驗評定情況和氣瓶安全狀況。
13.4 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音響檢查,內部檢查,瓶口螺紋檢查,重量、容積與壁厚測定,水壓試驗,瓶閥檢驗和氣密性試驗。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檢驗。
13.5 氣瓶檢驗前,應做好下列工作方可檢驗:
a.檢查制造鋼印和檢驗鋼印是否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原始標記不清又無據(jù)可查的氣瓶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b.對提前送檢的氣瓶,應先查明原因;
c.在保證安全、衛(wèi)生和不污染環(huán)境的條件下,將瓶內殘氣排盡,并確認內壓力與大氣壓力一致;
d.將氣瓶表面的污垢、腐蝕物及疏松漆膜清除干凈;
e.對僅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氣瓶,應先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后方可進行。
13.6 氣瓶的檢驗應逐只進行,特別是水壓試驗,不允許串、并聯(lián)進行。
13.7 檢驗合格的氣瓶,參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氣瓶應判廢。
13.8 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a.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C(補充件)。
b.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應達到無法再流通使用的目的。
13.9 氣瓶檢驗員要認真填寫檢驗記錄,檢驗記錄在檢驗站至少保存一個檢驗周期。
附錄A
氣瓶安裝記錄格式(補充件)
氣瓶安裝記錄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安裝公司存檔,一份作為氣瓶產(chǎn)權單位的檔案資料,一份上報局安全部門備案。
附錄B
氣瓶充裝記錄格式(補充件)
氣瓶充裝記錄
年 月 日
附 錄 C
氣瓶判廢通知書格式(補充件)
氣瓶判廢通知書
?。?)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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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石油工業(yè)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經(jīng)檢驗,你單位_____氣瓶共__只已判廢,并已作破壞性處理,特此通知。
檢驗員:(簽字或蓋章) (檢驗單位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報局級安全部門,一份交給氣瓶產(chǎn)權單位,一份留檢驗單位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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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技術監(jiān)督局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yè)安全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大慶石油管理局安全監(jiān)察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景軒、孟玉超、徐均標、王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