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油氣井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管理和銷毀等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油氣井井筒內的射孔及井壁取心施工作業(y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險箱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規(guī)程
GB 12463-1990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J 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guī)范
3 爆炸物品的儲存
3.1 庫房
3.1.1 庫房應建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不應建在文物保護單位及風景名勝區(qū)。
3.1.2 庫房的規(guī)劃和建造應按GBJ 89-85第2章中關于危險等級劃分和存藥量的規(guī)定規(guī)劃外部距離、內部距離、建筑結構、內部平面布置、工藝布置。其建筑技術要求應符合GBJ 89-85中第7、8、9、10、11章的規(guī)定。
3.1.3 庫房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輸油管線、其他危險品庫房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應按GBJ 89規(guī)定的危險等級和存藥量計算后取其最大值。
3.1.4 庫房周圍應設防護堤。防護堤的高度應高于庫房屋檐,其頂寬不小于1m,底寬不應小于高度 的1.5倍。
3.1.5 庫區(qū)應設圍墻,圍墻應高出地面2.5m,圍墻頂應有鐵絲網或用玻璃碎片立插。
3.1.6庫區(qū)內應裝避雷設施。避雷設施每年應在雨季到來之前進行一次接地電阻檢查,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3.1.7 庫區(qū)內應備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設施。
3.1.8 庫房內應鋪有防靜電膠皮或無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風和防潮良好。
3.2 儲存
3.2.1 每間庫房儲存爆炸物品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安全儲存量。
3.2.2 射孔彈(切割彈),導爆索(傳爆管),雷管(起爆器)、氣體壓裂彈,火藥,炸藥以及廢棄爆炸物品應分庫存放。
3.2.3 爆炸物品的包裝箱下應墊有高度大于10cm的墊木。
3.2.4 爆炸物品包裝箱應碼放整齊,碼高不應超過1.6m。碼放通道寬度應大于0.6m,爆炸物品包裝箱距墻的距離應大于0 .4m。
3.3包裝,標識
3.3.1 爆炸物品的包裝箱應符合GB 2702要求。爆炸物品應按照GB 12463的規(guī)定包裝,并貼上清晰的標簽。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guī)定。
3.3.2 裝入箱內的爆炸物品應碼放整齊,空隙部位用防靜電的軟質物填充。用電起爆的雷管,外皮應包有防靜電的金屬紙。
3.3.3 每箱爆炸物品的總重量應不大子25kg。
3.3.4 爆炸物品的箱蓋應采用搭扣,并由生產廠家進行鉛封。
3.3.5 運到現(xiàn)場的爆炸物品應按GB 12463的規(guī)定包裝并貼上標簽,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guī)定。
4 爆炸物品的運輸
4.1 批量爆炸物品裝運
4.1.1 石油射孔和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由收貨單位憑物資主管部門簽證蓋章的爆炸物品供銷合同,向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準運證后方可運輸。
4.1.2 應由責任心強、工作可靠、懂得爆炸物品性能的專業(yè)人員押運。
4.1.3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遵守GB 6722-1986中第10章的規(guī)定。
4.1.4 在公路上運輸爆炸物品時,車輛時速不應超過40km/h。多車運輸時,相鄰車輛距離應大于50m。
4.1.5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掛防火、防爆安全標志。車輛不應超高超載。用汽車運輸時,汽車的排氣管應加裝滅火花裝置,并掛防靜電接地鏈條。
4.1.6 火藥、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不能混車裝運
4.1.7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在中途停歇時,要遠離建筑物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守。嚴禁在裝有爆炸物品的車上吸煙、使用無線通信工具,嚴禁在距車輛10m內使用明火。
4.1.8 裝卸爆炸物品應輕拿輕放。
4.1.9 爆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丟失,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協(xié)助公安部門查找。
4.2 現(xiàn)場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裝運
4.2.1 爆炸物品應分類分別裝入專用箱內并加鎖。
4.2.2 裝好射孔彈的射孔槍應牢固地固定在車架上。
4.2.3 不應將射孔彈(含切割彈)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時裝在射孔槍內一起運輸。
4.2.4 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應用專車運送,并按4.1.2、4.1.4、4.1.5、4.1.6、4.1.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 爆炸物品的管理
5.1 爆炸物品應設專職人員管理,持證上崗。
5.2 爆炸物品的入庫要有交接手續(xù),并填寫爆炸物品入庫單。交貨人和收貨人應在入庫單上簽字。
5.3 庫房管理人員憑施工通知單發(fā)放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寫爆炸物品發(fā)放表,收貨人和發(fā)貨人分別在爆炸物品發(fā)放表上簽字。庫房保管人員應對領料人員的手續(xù)進行復核,如發(fā)現(xiàn)異常,應停止發(fā)放,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5.4 施工剩余和下過井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要全部回收,交回庫房,并分別填寫爆炸物品回收表,交貨人和收貨人應分別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簽字。
5.5 射孔、取心用爆炸物品只限于射孔隊、取心隊使用。其他單位需要爆炸物品時,應持有索要單位介紹信、資質證和當地公安機關批準書,經持有爆炸物品單位的上級領導批準,方能通過供應部門調撥。
5.6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應設專職警衛(wèi)人員負責庫房區(qū)域內的保衛(wèi)工作。進入庫區(qū)的人員嚴禁攜帶火種和無線通信工具,不應在儲存爆炸物品的庫區(qū)內往宿或進行與施工作業(yè)無關的其他活動。
5.7 庫房管理人員每次發(fā)放爆炸物品都應進行嚴格核銷,并應每月盤點一次庫存爆炸物品。若發(fā)現(xiàn)帳、物不符,應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5.8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區(qū)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存放其他易燃品及雜物。
6 人員及培訓
6.1 人員
爆炸物品使用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
a)年滿二十周歲以上;
b)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爆炸物品施工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具有從事爆炸物品施工所應具備的文化程度;
d)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操作使用爆炸物品的合格證和崗位操作證。
6.2 培訓
6.2.1 爆炸物品使用負責人和爆炸物品使用人員要參加正規(guī)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a)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存放、處置、運輸和使用各種爆炸物品的規(guī)定;
b)《石油安全工程》1)(初、中級本)的石油測井分冊中有關射孔、取心部分的內容;
c)爆炸物品的分類、性能和特點;
d)安全處置爆炸物品的步驟和方法;
e)井場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步驟和方法。
6.2.2 爆炸物品使用主管單位對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每年考核一次,核發(fā)崗位操作證。
7 爆炸物品的使用
7.1 施工井場條件
7.1.1 施工人員到達井場后,施工負責人應將施工通知單的內容通知鉆井隊,與鉆井隊責人一起識別并糾正可能導致在爆炸物品施工中造成事故的井場條件。
7.1.2 在井場,應指定爆炸物品臨時存放地點和裝槍地點,并應設有“當心爆炸”、“嚴禁煙火”字樣標志牌或類似含義的警示標志。
7.1.3 應消除施工用電干擾,包括:
a)關掉陰極保護系統(tǒng);
b)停止所有電焊作業(yè);
c)檢查作業(yè)井架有無漏電,如有漏電,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電;
d)作業(yè)期間禁止使用無線通信工具。
7.1.4 在惡劣天氣(雷雨、大風、塵暴、沙暴、濃霧等)不應進行射孔和爆炸作業(yè)。
7.2 爆炸施工前準備
7.2.1 作業(yè)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
7.2.2 地面設備中應該具備的要求:
a)射孔絞車中有主電源開關來控制通向發(fā)射系統(tǒng)的所有電源;
1)中同石油大然氣總公司編,石油工業(yè)出版社出版。
b)電纜安全系統(tǒng)處于安全狀態(tài)時,電纜電路應與射孔絞車電路的全部電源斷開;
c)引爆系統(tǒng)有多級安全控制環(huán)節(jié);
d)絞車與裝拆射孔器的地點之間應建立有效的通信,且做到安全可靠;
e)電路接地、連接系統(tǒng)完好,符合相應的技術規(guī)范。
7.2.3 施工用的電器儀表,其對地的絕緣電阻和儀表線路間的相互絕緣電阻應大于20МΩ。
7.2.4 檢測電雷管電阻值應用專用的電雷管電阻測量表。檢測電雷管時,應把電雷管放入電雷管安全筒中。電雷管安全筒壁厚大于5mm,長度不小于400mm。測量時,雷管放入安全筒中部,人員不應面對管口。
7.2.5 井下作業(yè)器材和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基本要求:
a)雷管和引爆裝置的技術特性應由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確認;
b)引爆系統(tǒng)安全可靠;
c)應是安全雷管;
d)井下設備應做到從井口回收時能安全排除內壓力,使用螺紋連接的井下設備應有排除內壓力的裝置。
7.3 施工操作
7.3.1 按操作規(guī)程裝配和拆卸射孔槍、切割器、爆炸筒和井壁取心器時,除工作人員外,在裝配場地周圍10m內嚴禁他入進入,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裝配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射槍、切割器、爆炸筒的兩端方向。
7.3.2 進行井下爆炸作業(yè)只能在井場裝配爆炸筒。裝配爆炸筒時,要切斷井場一切電源,等爆炸筒下入井下70m后方能送電。
7.3.3 射孔槍、切割器、井壁取心器與點火纜心連接前,應斷掉儀器電源,并把纜心接地放電,確認點火纜心無電后方能接線。待上列器件下入井下70m后方能接通儀器電源。
7.3.4 按操作規(guī)程施工,嚴格控制儀器起下速度。
7.3.5 引爆射孔槍、切割器、爆炸筒時要有專人指揮,爆炸操作員聽清指揮人員的口令后方能引爆。
7.3.6 下井未起爆的射孔槍,切割器、爆炸筒,在提出井口前應切斷儀器引爆電源,提出井口后應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
7.3.7 下井未引爆的取心器,在打開取心器藥室時,不應用金屬工具敲砸,應在藥室內灌上水后再用專用工具打開。
7.3.8 施工后剩余爆炸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全部收回。
8 爆炸物品的銷毀
8.1 爆炸物品的報廢,應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寫明報廢原因、品名及數量,經主管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確認不能使用,批準后方可報廢。
8.2 經主管部門批準報廢的爆炸物品,應予以銷毀。銷毀爆炸物品應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按GB6722-1986中11.2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3 銷毀爆炸物品應由專業(yè)技術人員指揮,銷毀地點的周圍應有警戒人員。
注:1)中國天然氣總公司編,石油工業(yè)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