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報告ISOTR1896:1991《絕熱和防火用不燃性纖維增強硅酸鈣板或水泥板》制定的,技術內容上與ISOTR1896:1991基本一致。編寫規(guī)程上是按照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guī)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guī)定》要求編寫的。
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國的不燃性無機復合板有統(tǒng)一的產品標準。并使國內該類產品的技術水平不低于國際上該類產品的技術水平。
依據ISOTR1896:1991制定本標準時,同時增加了與我國情況相適應而又不妨礙國際通用的那些內容。由于GB5464《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不適用于復合(夾芯材料的不燃性檢驗,本標準規(guī)定了復合(夾芯)材料的不燃性技術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同時根據我國產品結構,增加了對密度在1.25g/cm
3~1.50 g/cm
3之間和密度大于1.50 g/cm
3的兩類板材的技術要求.考慮到本標準規(guī)定的產品主要用在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上,因此對受熱尺寸收縮率作了較嚴格的規(guī)定。此外,本標準的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不燃性纖維增強水泥板和硅酸鈣板,還包括其他不燃性纖維增強無機板材。
本標準是關于防火安全產品的標準,應強制執(zhí)行。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七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盧國建、李守德、龔斌。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不燃性無機復合板的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標簽和包裝等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不燃性纖維增強水泥板、不燃性纖維增強硅酸鈣板,或其他不燃性纖維增強無機復合板材。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464-85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
GB7019-86石棉水泥制品 吸水率、容重及孔隙率測定方法
GB8040-87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折試驗方法
GB8625-88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
GB8627-88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GB9978-88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B10294-88絕熱材料穩(wěn)態(tài)熱阻及有關特性的測定 防護熱板法
GB14402-93建筑材料燃燒熱值試驗方法
GB14403-93建筑材料燃燒釋放熱量試驗方法
GA132-96材料產煙毒性分級
JC275-90加氣混凝土導熱系數測定方法
3定義和分類
3.1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采用無機材料為基材并添加各種改性物質,用纖維增強,能滿足不燃性要求的復合板材(如:纖維增強水泥板、硅酸鈣板或其他無機復合板材)。
3.2分類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按其密度分為6類,其類別和基本物理力學性能見表1。
表1類別和基本物理力學性能
4要求
4.1外觀質量
板材至少有一個表面是平整的,不應有裂紋、分層、缺角、鼓泡、孔洞、凹陷等缺陷。
4.2尺寸的尺寸偏差
4.2.1尺寸
板材尺寸應符合表2要求。
表2幾何尺寸
4.2.2尺寸偏差允許值
板材的尺寸偏差允許值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尺寸偏差允許值
4.2.3邊緣平直度和對角線之差允許值
板材的邊緣平直度和對角線之差允許值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
表4邊緣平直度和對角線之差允許值
4.3物理力學性能
板材的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表5物理力學性能
4.4燃燒性能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表6的規(guī)定。
表6燃燒性能
4.5耐火性能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用于有耐火要求的建筑結構時,應按GB9978的規(guī)定進行耐火性能試驗,其耐火性能應滿足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5試驗方法
5.1抽樣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樣品應在有代表性的合格產品中抽取,從每100張中抽取3張為一組試樣,每批產品應抽取三組樣品,其中兩組用于復驗。
5.2尺寸和尺寸偏差
5.2.1試驗儀器
a) 精確到1mm的鋼卷尺;
b) 精確到0.5mm的鋼直尺;
c) 精確到0.05mm的游標卡尺,
5.2.2長度和寬度測量
每個尺寸用鋼直尺在板邊的中點和距離兩端25mm處共測量三次,精確到0.5mm。測量時應避開肉眼可見的局部缺陷,每次結果均應滿足表3的要求。
5.2.3厚度測量
在板的任一邊,按圖1所示的測量位置,用游標尺測量三個點的厚度,每次測量結果均應滿足表3的要求。
圖1厚度測量位置
5.2.4邊緣平直度測量
分別將板的四邊靠在一條比板長的參考直線上,用游標卡尺測量板邊和參考直線邊的最大距離,精確至0.05mm。該距離與其邊長之比應滿足表4的要求。
5.2.5對角線長度測量
用鋼卷尺測量板的對角線長度,精確至1mm。兩對角線長長之差應滿足表4的要求。
5.3物理力學性能
5.3.1試件的制備
物理力學性能試件,均應在距板邊不小于200mm的位置截取。其中,干態(tài)抗彎強度和吸水飽和狀態(tài)抗彎強度試件的截取位置見圖2。
圖2抗彎強度試件截取位置
5.3.2密度
按GB7019的規(guī)定測定。
5.3.3干態(tài)抗彎強度
當試樣厚度e≤20mm時,按圖2a)實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2個試件;e>20mm時,按圖2b)實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4個試個,試件尺寸見表7。試件放入溫度為100℃~105℃的烘箱中烘至間隔2h兩次連續(xù)稱量的質量變化率不超過±1%。將烘干的試件放入干燥器中,冷至室溫后,不再浸水,按GB8040-87中5.4和6.1.2的規(guī)定測試并計算試件的抗彎強度。取四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試件的干態(tài)抗彎強度。
表7抗彎強度試件尺寸
5.3.4吸水飽和狀態(tài)的抗彎強度
試樣厚度 e≤20mm時,按圖2a)虛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2個試件;e>20mm時,按圖2b虛實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4個試個,試件尺寸見表7。試件在5℃以上的水中放置24h以上后,取出用濕毛巾擦去表面水珠,立即按GB8040-87中5.4和6.1.2的規(guī)定測試并計算試件的抗彎強度。取四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試件吸水飽和狀態(tài)的抗彎強度。
5.3.5導熱系數
硅酸鈣板和厚度e≤20mm的板材按GB10294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厚度e>20mm的板材按JC275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5.3.6吸濕變形率
5.3.6.1試件準備
按5.3.1的要求截取300mm×300mm的試件2塊,置圩溫度為23℃±5℃、相對濕度大于90%的環(huán)境中狀態(tài)調節(jié)14d以上。采用蒸壓工藝制作的板材,可免去狀態(tài)調節(jié)。
5.3.6.2試驗與取值在經狀態(tài)調節(jié)后的試件表面按圖3所示確定四個參考點,參考點依次相距250mm。將試件浸于不低于5℃的水中24h以上,取出試件,準確測量1-2,2-3,3-4和4-1之間的距離。然后將試件放于100℃~105℃的烘箱中烘至間隔2h兩次連續(xù)稱量質量變化率不超過±1%,冷卻至室溫后,重新準確測量1-2,2-3,3-4和4-1之間的距離。
按式(1)計算吸濕變形率:
式中:S——吸濕變形率,%;
L
1——參考點吸濕后的距離,mm;
L
2——參考點干燥后的距離,mm。
取八組數據的平均值作為試樣的吸濕變形率。
圖3吸濕變形率試件
5.3.7吸潮下垂度
5.3.7.1試件準備
按5.3.1的要求截取600mm×600mm的試件1塊,放于溫度為23℃±5℃、相對濕度為50%±5%的環(huán)境中狀態(tài)調節(jié)7d以上。
5.3.7.2試驗與取值
將狀態(tài)調節(jié)后的試件水平放于支撐架上,試件的四個邊緣受到支撐的寬度均為10mm±20mm并在試件表面用沙袋加15N的均布荷載,測量試件中心距試件架底面的高度;再將試件放在溫度23℃±5℃、相對濕度大于90%的環(huán)境中,21d后重新測量試件中心的高度。
按式(2)計算試樣的吸潮下垂度:
△ h= h
1一h
2…………(2)
式中:△h——吸潮下垂度,mm;
h
1——未吸潮時試件中心高度,mm;
h
2——吸潮后試件中心高度,mm。
5.3.8受熱尺寸收縮率
按5.3.1的要求截取35mm×35mm的試件2塊,置于溫度為100℃~105℃的烘箱中干燥至間隔2h兩連續(xù)稱量質量變化率不超過±1%。取出放于干燥器中冷至室溫后,用游標卡尺測量相鄰兩條邊的尺寸,精確至0.01mm。將試件放于950±10℃的箱式電阻爐中4h后,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至室溫,在原測點重新測量該兩條邊的尺寸。
按式(3)計算受熱尺寸收縮率:
式中,δ——受熱尺寸收縮率,%;
L
1——受熱前的尺寸,mm;
L
2——受熱后的尺寸,mm。
取四組數據的平均值作為該試樣的受熱尺寸收縮率。
注:如果試件在熱處理后破裂分層,則結果無效。試驗結果不作為判據,但應在報告中注明。
5.4燃燒性能
5.4.1勻質材料的不燃性
按GB5464的規(guī)定測定爐內溫升、火焰持續(xù)燃燒時間、燃燒質量損失率。
5.4.2復合(夾芯)材料不燃性
按GB8625的規(guī)定測定平均剩余長度、最小剩余長度、平均煙氣溫度、背火面有無燃燒火焰;按GB8627的規(guī)定測定煙密度等級;按GB14402的規(guī)定測定熱值;按GB14403的規(guī)定測定釋放熱量;按GA132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煙氣毒性全不致死濃度。
6檢驗規(guī)則
6.1本標準中除吸潮下垂度、耐火性能兩個項目外,其余技術指標項目均為型式檢驗項目。必要時,可增加對上述兩個項目的檢驗。
6.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并規(guī)定產品定型鑒定時被抽樣的產品基數應不少于100張。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配方、工藝、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兩年時;
f)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或消防監(jiān)督部門提出檢驗要求時。
6.3本標準中所規(guī)定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邊緣有平直度偏差、對角線之差、密度、干態(tài)抗彎強度、吸水飽和狀態(tài)抗彎強度、吸濕變形率、受熱尺寸收縮率為出廠檢驗項目,必要時可按產品特點和預定用途或合同增加檢驗項目。
6.4檢驗結果判定原則
產品批合格判定按表8中規(guī)定的判定數判定。單項不合格數和總不合格項數不超過表8規(guī)定時判批合格。
表8批合格判定數
6.5復驗
被為項不合格的產品,可以用同批樣品進行加倍復驗,加倍復驗的兩組試樣全部合格判該項合格。
6.6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fā)生爭議時,由國家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7標志、標簽和貯存
7.1產品標志應注明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質量、生產日期、批號等。
7.2每批產品均應附有合格證、說明書。
7.3產品應平碼堆放,存放在通風干燥處,應避免雨淋。
7.4產品運輸應防止雨淋;搬運時應避免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