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環(huán)境中作業(yè)人員為預防塵肺病危害而佩戴的濾塵送風式防塵安全帽(以下簡稱防塵帽)。
1 技術要求
1.1 防塵帽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批的圖樣和文件制造。
1.2 在溫度0~40℃、相對濕度不大于95%條件下能正常工作。
1.3 在煤礦和爆炸性環(huán)境使用時,應符合GB 3836.1—83.《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和GB 3836.4—83《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的有關規(guī)定。
1.4 表面應光滑,無飛邊,無明顯的劃痕和凹陷,表面涂、鍍層無剝離,零部件無松動。
1.5 阻塵率應大于99%。
1.6 送風量:
1.6.1 初始送風量由該產品標準具體規(guī)定。
1.6.2 連續(xù)工作時間6 h后,凈化送風量不得低于120 L/min。
1.7 防塵帽的頭盔和面罩的設計應以GB 2428—81 《中國成年人頭型系列》 為依據,帽箍必須便于在510~640mm范圍內調節(jié)。
1.8 防塵帽加于頭部的質量不得大于1.2 kg。
1.9 防塵帽的頭部防護性能應符合GB 2811—81《安全帽》中第3章的規(guī)定。
1.10 防塵帽的面罩應能通過面部防護性能試驗不破碎。
1.11 防塵帽的面罩透光率不得低于85%。
1.12 總視野不得小于75%,下方視野不得小于40°。
1.13 噪聲不得大于70dB(A)。
1.14 電池的連續(xù)使用時間不得少于6 h,若采用礦燈作電源,除防塵帽耗能外,應滿足礦燈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性能。
1.15 經沖擊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1.16 按出廠要求包裝好的防塵帽經運輸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2 試驗方法
2.1 環(huán)境試驗
2.1.1 一般要求
進行環(huán)境試驗時,防塵帽不包裝,處于非工作狀態(tài)。
2.1.2 低溫試驗
低溫試驗按照GB 2423.1—8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其中:
a. 試驗方法:試驗Ab——溫度漸變;
b. 試驗溫度:選定0℃;
c. 試驗時間:選定2 h。
2.1.3 高溫試驗
高溫試驗按照GB 2423.2—8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其中:
a. 試驗方法:試驗Bb——溫度漸變;
b. 試驗溫度:選定40℃;
c. 試驗時間:選定2 h。
2.1.4 濕熱試驗
濕熱試驗按照GB 2423.4—8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其中:
a. 高溫溫度:選定40℃;
b. 試驗周期:選定6天。
試驗結束后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復2h,按照GB 998—82《低壓電器 基本試驗方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和耐壓試驗。
2.2 外觀
用目測法檢查。
2.3 阻塵率和送風量的測定
2.3.1 試驗條件
a. 粉塵風洞:試驗段風速范圍0.5~4 m/s,風洞流場風速均勻性相對標準偏差不大于5%,粉塵濃度100mg/m3,風洞截面粉塵濃度均勻性相對標準偏差不大于5%;
b. 標準頭型:采用GB 2428—81規(guī)定中1、4、7、10和13號頭型的任意一種;
c. 粉塵采樣器:流量大于20L/min的粉塵采樣器;
d. 風速表:測量誤差不大于2%;
e. 粉塵:滑石粉,粒度小于5μm的占90%以上(其中小于2μm的占70%以上)。
2.3.2 阻塵率的測定步驟
將防塵帽戴在標準頭型上,置于粉塵風洞試驗段中,并使其工作,在防塵帽進風口處和標準頭型口鼻通風管出口處分別用采樣器同時采樣,采樣時間不少于10min,阻塵率按式(1)計算:
式中:η——阻塵率,%;
c1——防塵帽進風口處平均粉塵濃度,mg/m3;
c2——經過濾后,標準頭型口鼻通風管出口處的平均粉塵濃度,mg/m3。
2.3.3 初始送風量的測定
把防塵帽戴在標準頭型上,使防塵帽正常工作,測量平均風速,并按式(2)計算初始送風量:
……………………………………………( 2 )
式中:Q——初始送風量,L/min;
S——通風橫截面積,cm2。
2.3.4 連續(xù)工作時間6 h凈化送風量的測定
在粉塵風洞試驗段,使戴在標準頭型上的防塵帽工作,并記錄其工作時間。當達到6 h時,測量平均風速(注意:不得使過濾器上的粉塵脫落)。連續(xù)工作時間凈化送風量的計算方法同2.3.3。
2.4 頭部防護性能的試驗
頭部防護性能的試驗按照GB 2812—81《安全帽試驗方法》進行,但在進行浸水處理時,應取出風機和過濾器。
2.5 沖擊試驗
沖擊試驗按照GB 2812—81第2章的規(guī)定進行。
2.6 面部防護性能試驗
將防塵帽戴在標準頭型上,系緊頭帶,仰臥于木質基座上,保持穩(wěn)定。將質量50g的鋼球由1 m高處自由落下,沖擊面罩中部一次。
2.7 透光率的測定
防塵帽面罩的透光率按照GB 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及霧度試驗方法》的有關規(guī)定測定。
2.8 視野的測定
防塵帽的視野按照GB 2891.4—82《過濾式防毒面具視野的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
2.9 噪聲的測定
將防塵帽戴在標準頭型上,使其正常工作,用I型聲級計的傳聲器距防塵帽發(fā)聲源25cm處測定噪聲。
2.10 運輸試驗
把防塵帽固定在強化模擬汽車運輸試驗臺(模擬解放牌卡車v=35km/h、三級公路振動條件)上,按200km里程的要求進行試驗。
3 檢驗規(guī)則
3.1 防塵帽應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3.2 出廠檢驗
3.2.1 防塵帽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發(fā)給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3.2.2 每套防塵帽按本標準1.4、1.6.1和1.13檢查。
3.3 型式試驗
3.3.1 型式試驗按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進行。
3.3.2 防塵帽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a. 試制的新產品;
b. 連續(xù)批量生產的產品,每年進行一次;
c. 在設計、工藝和材料有重大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d. 轉產時;
e. 停產一年后再生產時。
3.3.3 抽樣方法:防塵帽每1000~3000套為一批,隨機抽樣,數量為8套。
4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4.1 標志
每套防塵帽均應有銘牌,固定在醒目位置。銘牌的字跡應清晰、耐久。銘牌上應標明下列內容:
a. 廠名或廠標;
b. 產品型號和名稱;
c. 主要技術性能;
d. 安全標志和防爆合格證號;
e. 出廠編號;
f. 制成日期。
4.2 包裝
4.2.1 產品包裝箱外壁應有明顯的文字和符號標志,內容包括:
a. 廠名或廠標;
b. 產品型號和名稱;
c. 防止破碎、雨淋和倒置的標志;
d. 外形尺寸和毛重;
e. 出廠日期。
4.2.2 產品可以采用木箱、紙箱等進行包裝;
4.2.3 包裝箱內應附有下列文件:
a. 裝箱清單;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說明書。
4.3 運輸和貯存
存放防塵帽的庫房應保持干燥和良好的通風,產品應保持清潔、干燥和避免陽光直射。產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禁止與酸、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放在一起。
成品包裝應符合鐵路、公路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