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標準規(guī)定了評價天然氣分析系統(tǒng)是否適用的方法,可應用于以下情況:
a) 在滿足組成和/或物性的最大允許誤差和不確定度要求的情況下,使用特定校準氣時,確定評價方法適用的樣品氣的組成范圍;
b) 在使用特定校準氣體分析給定組成范圍的氣體時,評價儀器測量和/或根據組成計算的物性參數的誤差和不確定度。
1.2 使用本標準需具備如下條件:
a) 對于1.1的a)類評價,組成測量及據此計算的物性參數可接受的不確定度范圍已明確給出;
b) 對于1.1的b)類評價,被測組成及據此計算的物性參數范圍等分析要求已明確給出;
c) 已明確規(guī)定了分析和校準的操作程序;
d) 分析系統(tǒng)性能評價所用氣體的組成范圍需盡量與天然氣輸配系統(tǒng)中常見的氣體組成變化范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