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在原國家標準GB8282-1987《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的基礎上修訂的。原標準自1988年7月1日發(fā)布以來,在實踐過程中,臨床上積累了新的經(jīng)驗,科研又有新的發(fā)展,有必要加以修訂,此次修訂中除將急性皮膚損傷的臨床分度由三度改為四度外,對急性皮膚損傷的參考劑量和慢性皮膚損傷的年劑量以及β射線所致的皮膚損傷特點,也有較多的修改和補充。
本標準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醫(yī)科大學放射醫(yī)學研究所、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軍事醫(yī)學科學院307醫(y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翁志根、劉雁玲、楊志祥、張鴻壽。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離輻射所致急、慢性皮膚損傷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因電離輻射所致皮膚損傷的放射性工作人員。非職業(yè)性受照人員也可參照本標準診斷和治療。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體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時間(數(shù)日)內(nèi)多次大劑量(X、γ及β射線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膚潰瘍。
2.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或由小劑量射線長期照射(職業(yè)性或醫(yī)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潰瘍。
2.3 放射性皮膚癌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在電離輻射所致皮膚放射性損害的基礎上發(fā)生的皮膚癌。
3 診斷與處理
3.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3.1.1 診斷標準
3.1.1.1 根據(jù)患者的職業(yè)史、皮膚受照史、臨床表現(xiàn)及劑量值,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診斷。
3.1.1.2 皮膚受照后的主要臨床表現(xiàn)和預后,因射線種類、照射劑量、劑量率、射線能量、受照部位、受照面積和身體情況等而異。依據(jù)表1做出分度診斷: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度診斷標準
3.1.1.3 最后診斷,應以臨床癥狀明顯期皮膚表現(xiàn)為主,并參考照射劑量值。
3.1.2 處理原則
立即脫離輻射源或防止被照區(qū)皮膚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膚時應及時予以洗消去污處理。對危及生命的損害(如休克、外傷和大出血),應首先給以搶救處理。
3.1.3 全身治療
皮膚損傷面積較大、較深時,不論是否合并全身外照射,均應臥床休息,給予全身治療。
3.1.3.1 加強營養(yǎng),給予高蛋白和富含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飲食。
3.1.3.2 加強抗感染措施。應用有效的抗生素類藥物。
3.1.3.3 給予維生素類藥物,如維生素C、E、A及B族。
3.1.3.4 給予鎮(zhèn)靜止痛藥物。疼痛嚴重時,可使用杜冷丁類藥物,但要防止成癮。
3.1.3.5 注意水、電解質(zhì)和酸堿平衡,必要時可輸入新鮮血液。
3.1.3.6 根據(jù)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種蛋白水解酶抑制劑,自由基清除劑和增加機休免疫功能的藥物,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甲
2-巨球蛋白(
α2M)、丙種球蛋白制劑等。
3.1.3.7 必要時,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環(huán)的藥物,如復方丹參、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3.1.3.8 如合并內(nèi)污染時,應使用絡合劑促排。
3.1.4 局部保守治療
3.1.4.1 Ⅰ、Ⅱ度放射性皮膚損傷或Ⅲ度放射性損傷在皮膚出現(xiàn)水泡之前,注意保護局部皮膚。必要時可用抗組織胺類或皮質(zhì)類固醇類藥物。
3.1.4.2 Ⅲ、Ⅳ度放射性皮膚損傷出現(xiàn)水泡時,可在嚴密消毒下抽去水泡液,可用維斯克溶液濕敷創(chuàng)面,加壓包扎,預防感染。
3.1.4.3 泡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時,應先行去污,再剪去泡皮。
3.1.4.4 Ⅳ度放射性皮膚損傷,水泡破潰形成淺表潰瘍,可使用維斯克溶液外敷,預防創(chuàng)面感染。如創(chuàng)面繼發(fā)感染,可根據(jù)創(chuàng)面細菌培養(yǎng)的結果。采用敏感的抗生素藥物濕敷。進入恢復期后適時手術。
3.1.5 手術治療
3.1.5.1 急性期應盡量避免手術治療,因此時病變尚在進展,難以確定手術的病變范圍。必要時可進行簡單的壞死組織切除及生物輔料和游離片覆蓋術。注意保護局部功能。待恢復期后再施行完善的手術治療。
3.1.5.2 位于功能部位的Ⅳ度放射性皮膚損傷或損傷面積大于25cm
2的潰瘍,應進行早期手術治療。
3.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3.2.1 診斷標準
3.2.1.1 局部皮膚長期受到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累積劑量一般大于15Gy(有個人劑量檔案),受照數(shù)年后皮膚及其附件出現(xiàn)慢性病變,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應結合健康檔案,排除其他皮膚疾病,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診斷。
3.2.1.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依據(jù)表2做出分度診斷: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度診斷標準
3.2.2 處理原則
對職業(yè)性放射性工作人員中,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患者,應妥善保護局部皮膚避免外傷及過量照射,并作長期觀察;Ⅱ度損傷者,應視皮膚損傷面積的大小和輕重程度,減少射線接觸或脫離放射性工作,并給予積極治療;Ⅲ度損傷者,應脫離放射性工作,并及時給予局部和全身治療。對經(jīng)久不愈的潰瘍或嚴重的皮膚組織增生或萎縮病變,應盡早手術治療。
3.2.3 局部保守治療
3.2.3.1 Ⅰ度損傷勿需特殊治療,可用潤膚霜、膏,保護皮膚。
3.2.3.2 Ⅱ度損傷有角質(zhì)增生、脫屑、皸裂,使用含有脲素類藥物的霜或膏軟化角化組織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護皮膚。
3.2.3.3 Ⅲ度損傷早期或伴有小面積潰瘍,短期內(nèi)局部可使用維斯克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上皮生長因子(EGF)、Zn的抗生素類霜、膏,并配合用甲
2-巨球蛋白制劑,能促使創(chuàng)面加速愈合。如創(chuàng)面出現(xiàn)時好時壞者,應及時手術治療。
3.2.4 手術治療指征
對嚴重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創(chuàng)面,應適時施行徹底的局部擴大切除手術,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組織移植,作創(chuàng)面修復。手術治療的指征如下:
3.2.4.1 局部皮膚病損疑有惡性變時;
3.2.4.2 皮膚有嚴重角化、增生、萎縮、皸裂、疣狀突起或破潰者;
3.2.4.3 皮膚疤痕畸形有礙肢體功能者;
3.2.4.4 經(jīng)久不愈的潰瘍,其面積較大較深,周圍組織纖維化,血供較差者。
3.3.1 診斷標準
3.3.1.1 必須是在原放射性損傷的部位上發(fā)生的皮膚癌。
3.3.1.2 癌變前表現(xiàn)為射線所致的角化過度或長期不愈的放射性潰瘍。
3.3.1.3 凡不是發(fā)生在皮膚受放射性損害部位的皮膚癌,均不能診斷為放射性皮膚癌。
3.3.1.4 發(fā)生在手部的放射性皮膚癌其細胞類型多為鱗狀上皮細胞癌。
3.3.2 處理原則
3.3.2.1 對放射性皮膚癌應盡早徹底手術切除。
3.3.2.2 放射性皮膚癌局部應嚴格避免接觸射線,一般不宜放射治療。
3.3.2.3 放射性皮膚癌,因切除腫瘤而需作截指(肢)手術時,應慎重考慮。
附錄A
?。ㄌ崾镜母戒洠?BR>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主要根據(jù)局部超劑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劑量和逐漸顯示出來的皮膚表現(xiàn),并應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濕疹及其它非放射性接觸性皮炎等疾病。經(jīng)多年來的臨床實踐已能較明確地給出引起皮膚損傷的照射劑量閾值,但因射一能量不同,受照情況各異,給出一個正確的通用閾劑量還是困難的。本標準給出的引起某些皮膚損傷的受照劑量閾值僅是參考值,其臨床分度仍以臨床表現(xiàn)為主要依據(jù)。
A2 單純的放射性皮膚損傷不伴有可資診斷為放射病的全身改變者,不能診斷為放射病。
A3 職業(yè)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引起的嚴重后遺癥或致殘并影響生活自理者,其待遇和處理應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