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氣瓶閥的基本結構及進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技術要求、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環(huán)境溫度-40~+60℃,公稱工作壓力為0.1~30MPa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氣瓶上使用的氣瓶閥(以下簡稱閥)。
本標準不適用于氣瓶盛裝氣體在毒性、腐蝕性、自燃性等方面有特殊安全要求的閥。
注:本標準壓力均指表壓。
2 引用標準
GB 1173 鑄造鋁合金技術條件
GB 4425鉛黃銅棒
GB 5232 加工黃銅一化學成分和產品形狀
GB 8335 氣瓶專用螺紋
GB 8336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guī)
GB 8337 氣瓶用易熔合金塞
GB 10922 非螺紋密封的管螺紋量規(guī)
GB 15383 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
3 基本結構及進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
3.1 閥的基本結構分隔膜式、針形式和其它形式。
3.2 閥的進氣口連接錐螺紋按GB 8335規(guī)定。
3.3 閥的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按GB 15383規(guī)定。
4 技術要求
4.1 材料
4.1.1 對于毒性或腐蝕性氣體,閥應選用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及不影響氣體質量的材料。
4.1.2 閥內使用的非金屬密封材料必須與使用介質相適應,并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4.1.3 閥體及主要零件一般采用HPb 59-1鉛黃銅或性能不低于它的材料制造,HPb 59-1鉛黃銅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 5232規(guī)定;機械性能應符合GB 4425規(guī)定。對閥所選用材料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相應標準規(guī)定。
4.1.4 手輪應用金屬材料制造,一般選用ZL 102鋁合金制造,其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應符合GB 1173規(guī)定,采用其它金屬材料時應符合相應標準。
4.2 外觀要求
閥體不得有裂縫、折疊、過燒、夾雜物等缺陷,手輪不應有銳邊、毛刺。
4.3 性能要求
4.3.1 啟閉力矩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針形結構的閥啟閉力矩最大不超過12N·m,采用其它結構時,啟閉力矩最大不超過7N·m。
4.3.2 氣密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或1.1倍公稱工作壓力或特定壓力下,閥處于關閉和任意開啟狀態(tài)時,不得有泄漏。
4.3.3 耐振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閥應能承受頻率331/3Hz、振幅為2mm的振動,閥所有連接處均不得有松動和泄漏。
4.3.4 耐溫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閥在-40~60℃溫度范圍內,應無泄漏。
4.3.5 耐壓性
在1.5倍的公稱工作壓力下,閥處于開啟狀態(tài)時,應無泄漏和其它異常現(xiàn)象。
4.3.6 耐用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按規(guī)定力矩,全行程啟閉閥、耐用次數(shù)應符合下表規(guī)定。
耐用性次數(shù)表
類型 |
全行程啟閉次數(shù) |
結果 |
隔膜式 |
1000 |
應無泄漏及其它異?,F(xiàn)象 |
針形式 | ||
其它形式 |
4000 |
4.3.7 安全裝置
用于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閥上,禁止裝配各種型式的安全裝置。
易熔合金不可與瓶內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允許影響氣體的質量。
裝于閥上的安全裝置有下列型式:
a.易熔合金式安全裝置按GB 8337規(guī)定。
b.爆破片式安全裝置應在1.2~1.5倍公稱工作壓力范圍內動作。
4.3.8 真空度
惰性氣體和高純氣體閥應有真空度要求,其真空度不低于o。980 532X10—6MPa。
5 檢查與試驗方法
5.1 外觀檢查
外觀采用目視的方法檢查,并符合4.2條規(guī)定。
5.2連接螺紋檢查
進氣口連接螺紋采用按GB 8336標準制造的量規(guī)檢查。
出氣口圓柱管螺紋采用按GBl0922標準制造的量規(guī)檢查。
5.3 啟閉力矩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按4.3.1條規(guī)定關閉后,浸入水中1 min,應無泄漏現(xiàn)象,然后按4.3.1條規(guī)定能順利地將閥打開。
5.4 氣密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分別使閥處于關閉和任意開啟狀態(tài)(當閥處于開啟狀態(tài)時應封閉出氣口),從閥的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浸入水中,各持續(xù)30s,其結果應符合4.3.2條規(guī)定。
5.5 耐振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tài),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然后將專用裝置安裝在振動試驗臺上,以振動頻率331/3Hz,振幅為2mm,任一方向振動30min,應符合4.3.3條規(guī)定。
5.6 耐溫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tài),從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后,置于冷凍箱內,使溫度達到-40+2℃,保持2h(啟閉各1 h),試驗后應符合4.3.4條規(guī)定。
按上述要求,將閥置于恒溫箱內,使溫度達到60±2℃,保持2 h(啟閉各l h),試驗結果應符合4.3.4條規(guī)定。
5.7 耐壓性試驗
將閥進氣口與試壓泵相連,封閉出氣口,使閥處于開啟狀態(tài)。充水壓至1.5倍公稱工作壓力,持續(xù)3min,其結果應符合4.3.5條規(guī)定。
5.8 耐用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封閉出氣口,使閥處于關閉狀態(tài),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按4.3.6條要求進行耐用性試驗,試驗結束后應根據(jù)5.4條氣密性試驗再進行復試,應符合其規(guī)定要求。
針形式結構的閥在進行耐用性試驗時,如在壓帽和閥桿處出現(xiàn)泄漏,允許將壓帽用規(guī)定力矩拼緊至泄漏消失,繼續(xù)進行試驗。
5.9 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帶易熔合金式安全裝置的閥進行試驗時,應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tài),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0.4MPa壓力,將專用裝置放入盛有甘油的槽內逐漸升溫,應滿足4.3.7條a的規(guī)定。
帶膜片式安全裝置的閥進行試驗時,應將閥同水壓泵相連接,充水壓至1.2~1.5倍公稱工作壓力,應滿足4.3.7條b的規(guī)定。
5.10 抽真空試驗
對于有真空度要求的閥應做抽真空試驗,先將閥出氣口安裝在三通接頭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tài),啟動真空泵,試驗結果應符合4.3.8條規(guī)定。
然后將閥體尾部錐螺紋處用堵帽堵住,使閥處于開啟狀態(tài),啟動真空泵,試驗結果也應符合4.3.8條規(guī)定。
6 檢驗規(guī)則
6.1 出廠檢驗
6.1.1 逐個檢驗
a.進出氣口連接螺紋檢查;
b.外觀檢查;
c.氣密性試驗。
6.1.2 抽查檢驗
抽查檢驗內容除出廠檢驗項目外還應包括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6.1.3 抽檢方法
抽查檢驗試件應從近期生產,經出廠檢驗的合格批(5 000個為一批)中抽取,其抽檢數(shù)為每批產品的千分之一,但不少于3個。
在檢驗過程中如有一個閥不符合本標準某一項之要求,則加倍抽取,試件重新檢測時,如仍有項目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2 型式試驗
6.2.1 在下列情況下,閥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a. 設計、工藝、材料等有重大改變時;
b. 停產半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c. 連續(xù)生產滿1年時。
6.2.2 抽驗數(shù)與方法
型式試驗試件應從出廠檢驗合格批中抽取,抽取數(shù)及判定數(shù)應符合6.1.3條規(guī)定,型式試驗項目及要求應按附錄A(補充件)規(guī)定。
7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7.1 標志
閥上應有下列標志:
a. 閥的型號;
b. 公稱工作壓力;
c. 生產廠商標;
d. 生產年月或批號。
7.2 包裝
a. 包裝前應清除殘留在閥內的水分,對氧氣瓶閥要進行脫脂;
b. 包裝時應保持閥的清潔,進出口螺紋不受損傷;
c. 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合格證和裝箱單。
7.2.1 包裝箱上應有下列標志:
a. 制造廠名;
b. 閥的名稱、型號;
c. 必要的作業(yè)要求符號;
d. 數(shù)量和毛重;
e. 體積(長X寬X高)尺寸;
f. 生產年月和批號。
7.2.2 產品合格證應注明下列內容:
a. 閥的名稱、型號;
b. 公稱通徑;
c. 公稱工作壓力;
d. 質量部門蓋章;
e. 檢驗日期。
7.2.3 裝箱單應注明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稱、產品型號;
b. 公稱通徑;
c. 公稱工作壓力;
d. 質量部門簽章;
e. 檢驗日期。
7.3 運輸
運輸裝運時,應輕裝輕放,防止重壓及碰撞。
7.4 貯存
閥應放在通風、干燥清潔的室內。
附 錄 A
型式試驗項目及要求
(補充件)
本附錄適用于各類氣體瓶閥的型式試驗,其檢測順序、項目及數(shù)量按表A1規(guī)定。
表A1
試件編號 |
試驗順序號 |
試驗檢查項目 |
抽驗數(shù) |
A |
1 |
5.1條外觀檢查 |
1~2 |
2 |
5.2條連接螺紋檢查 | ||
3 |
5.3條啟閉力矩試驗 | ||
4 |
5.4條氣密性試驗 | ||
5 |
5.5條耐振性試驗 | ||
6 |
5.6條耐溫性試驗 | ||
7 |
5.9條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 ||
8 |
5.10條抽真空度試驗 | ||
B |
1 |
5.1條外觀檢查 |
1~2 |
2 |
5.2條連接螺紋檢查 | ||
3 |
5.3條啟閉力矩試驗 | ||
4 |
5.4條氣密性試驗 | ||
5 |
5.6條耐溫性試驗 | ||
6 |
5.7條耐壓性試驗 | ||
7 |
5.9條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 ||
8 |
5.10條抽真空度試驗 | ||
C |
1 |
5.1條外觀檢查 |
1 |
2 |
5.2條連接螺紋檢查 | ||
3 |
5.4條氣密性試驗 | ||
4 |
5.8條耐用性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