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第3章、第5章、第6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guī)章范本》(第12修訂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其有關包裝的技術內容與上述規(guī)章范本及規(guī)則完全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段宇東、曹海濤、朱平、湯禮軍、溫勁松、張少巖、唐樹田、李江淮。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浸在水中的、400kg 以下,采用氣密封口的黃磷包裝使用鑒定的要求、抽樣、鑒定和鑒定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黃磷包裝的使用鑒定。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記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guī)章范本》(第12修訂版)
3 要求
3.1黃磷包裝件上壓紋、印刷或粘貼的標記、標志和標簽應準確、清晰、牢固,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guī)章范本》的要求。
3.2 黃磷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銹蝕或滲漏。
3.3 黃磷生產企業(yè)所選用的黃磷包裝須與黃磷的性質相適應,其性能應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guī)章范本》規(guī)定的Ⅰ類包裝要求,其申請單、使用鑒定廠檢驗結果單、性能檢驗結果單應清楚一致、與實物相符。
3.4 灌裝后的黃磷包裝件不得堆疊、傾斜、傾倒,桶內黃磷完全凝固后方可封口。黃磷應以水進行保護,防止在貯運過程中與空氣接觸。包裝件內水面與黃磷表面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0mm。黃磷表面的最高處與最低處相差不大于10mm。覆蓋水表面與黃磷包裝件頂部內壁之間的預留空間應占黃磷包裝容器總體積的5%以上。
3.5 黃磷包裝件的封閉器螺蓋應緊密配合并配以適當的密封圈,螺蓋擰緊程度應達到密封圈不損壞、桶內覆蓋水不滲漏。
3.6 黃磷包裝件的單件最大質量應小于其通過的包裝容器性能檢驗最大允許質量(最大允許質量計算方法為黃磷包裝容器的容積乘以盛裝物的最大相對密度)。
4 抽樣
4.1 檢驗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結構和相同工藝生產的包裝件為一檢驗批,最大批量為3 200件。
4.2 抽樣規(guī)則
按GB/T 2828-1987規(guī)定采用正常檢查,一次抽樣,一般檢查水平Ⅱ進行抽樣。
4.3 抽樣數量
抽樣數量見表1。
表1 抽樣數量
5 鑒定
5.1 目測檢查黃磷包裝件是否符合3.1和3.2的要求。
5.2 檢查所選用的黃磷包裝是否與黃磷的性質相適應,該黃磷包裝是否通過了Ⅰ類包裝性能檢驗,其申請單、使用鑒定廠檢驗結果單、性能檢驗結果單是否清楚一致,應與實物相符。
5.3 檢查黃磷包裝件封閉器是否配有密封圈,密封圈是否完好;在注入口處用標尺檢查包裝件內黃磷表面、覆蓋水及預留空間是否符合3.4的要求。
5.4 將抽樣包裝件傾倒,封閉器分別被包裝件內覆蓋水完全浸沒下,檢查封閉器是否滲漏。
5.5 用最大量程為500kg的臺秤,稱量前應校驗合格,稱量黃磷包裝件毛重,檢查該毛重是否低于該黃磷包裝容器通過性能檢驗時的最大允許質量。
6 鑒定規(guī)則
6.1 黃磷生產企業(yè)應保證所使用的黃磷包裝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并由有關檢驗部分按本標準鑒定。黃磷的用戶有權按本標準的規(guī)定,對接收黃磷包裝件提出驗收檢驗。
6.2 鑒定項目:按本標準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
6.3 黃磷包裝件應逐批檢驗,以訂貨量為一批,但最大批量不得超過4.1規(guī)定的最大批量。
6.4 使用鑒定報告的有效期應自黃磷灌裝之日計算,有效期不超過一年,但此有效期不能超過性能檢驗報告的有效期。
6.5 判定規(guī)則:若每項有一個包裝件不合格則判定該項不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包裝件不合格。上述各項經鑒定合格后,出具使用鑒定報告。
6.6 不合格批處理:不合格批中的黃磷包裝件經返工整理或剔除后,再次提交檢驗,其嚴格度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