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一般要求:
1.小絞車(指各種內(nèi)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于1.2米的運搬絞車)司機,必須經(jīng)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小絞車司機必須了解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shù)、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等,并會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yǎng)及故障處理。
3.必須了解該絞車所在斜巷的基本情況。如斜長、坡度、變坡位置,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的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lián)系方法,牽引長度及每次的最大牽引車數(shù)。
4.車型號、功率、配用鋼絲繩直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shù)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坡度等)。
5.必須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guī)定,并在斜巷上下口,中間水平車場等處安設警示燈,由絞車司機操作,開車時紅燈亮,停車時紅燈滅。
6.小絞車司機上班必須穿工作服,扎緊袖口,集中精力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無關的工作,行車時不得與他人交談。
第2條 開車前的檢查:
1.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必須安全可靠。
2.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wěn)牢固,壓緊支柱應無松動、腐朽變質等,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小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栓無松動、變位,視察滾筒中心是否與斜巷中心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的部位應距軌道外側不小于400㎜。
3.檢查小絞車制動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得小于4㎜,銅或鋁錨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超過2㎜,表面清潔平滑,無明顯痕跡,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度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于水平線。(其它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閘位即應閘死)。
4.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曲變形、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的一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xiàn)象。纏繞繩不得超過絞車規(guī)定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小于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并連接牢固,繩端連接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5.檢查小絞車的控制開關。操縱按扭、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xiàn)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并,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6.試空車,可松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振動,無甩油現(xiàn)象。
7.通過以上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向上級匯報,待處理發(fā)后才能開動絞車。
第3條 起動:
1.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首先應送上紅燈,向行人示警準備提車,嚴禁行人行走,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空車運轉。
2.緩緩壓緊離合閘,同時緩緩松開制動閘把,使?jié)L筒慢轉,平穩(wěn)起動加速,最后壓緊合閘,松開制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3.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擋板后進行操作,嚴禁在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另一手處理爬繩。
4.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得留有余繩,以免車過變坡點時突然加速而崩斷鋼絲繩。
5.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4條 運行:
1.小絞車運行中,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時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采取緊急措施。
2.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時,應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松馳。
(3)穩(wěn)壓支柱松動。
(4)有嚴重咬繩、爬繩現(xiàn)象。
(5)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6)突然斷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3.司機應根據(jù)提放煤、矸或其它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根據(jù)斜巷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運行速度,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第5條 停車:
1.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松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后,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2.上提礦車,車過變坡點后,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3.正常停車后(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絞車),應拉開警示紅燈,警示紅燈熄;司機離崗時必須將控制開關停電閉鎖。
第6條 其它規(guī)定:
1.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2.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硬拉復位。
3.因處理事故或其他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脫崗;如需松繩處理事故時,必須先由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固定好礦車后再松繩。
4.如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技術措施執(zhí)行。
第7條 絞車司機應做到“五不準”:
1.不準擅離崗位。
2.不準邊做其他事邊開車。
3.不準任意將車停在斜坡上。
4.不準空鉤開車。
5.不準放飛車(不帶電下放提升容器)。
第8條 絞車司機應做到“六不開車”:
1.故障未排除不開車。
2.無信號不開車。
3.未聽清信號不開車。
4.超負荷不開車。
5.物料未裝好、扎牢不開車。
6.有人搭乘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