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鋸片質量的證明資料是否齊全、鋸片有無裂紋及卡緊程度是否略有彈性。
2.旋轉鋸片檢查均衡程度,鋸片最大端面跳動量不準超過1毫米。檢查鋸片的橢圓度,誤差不準超過3毫米。
3.鋸片必須有安全裝置,殘缺或不完整時禁止開車。
4.鋸齒損壞4個以上或有2個相鄰的齒損壞時,鋸片不準使用。
5.鋸片邊緣有裂紋在20毫米以內(nèi)時,允許在鋸片上裂紋處末端鉆孔,把齒打掉,然后方準繼續(xù)使用。
6.鋸片直徑在100毫米以上時必須有冷卻水裝置,水管的流量要滿足冷卻要求。
7.膠木板應用卡壓工具夾緊,不準用手扶板操作。
8.膠木板在切割時,應緩慢推進,不準用力過猛。
9.切割時手距鋸片200毫米以上時,精力要集中。
10.不準切割超過機床最大負荷能力的工件。加工件厚度不準超過30毫米,最薄不準小于6毫米。
11.機床1米以內(nèi)不準站人和堆積雜物。
12.雙面鋸床在加工時,不準開動單面鋸片進行切割。
13.工作結束后應關閉電源、水門,及時處理廢水和清理切割下來的余料。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