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統一指揮,指揮信號應簡明、統一、暢通,分工應明確。參加起重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重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工器具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起重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
(2)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應安置平穩(wěn)牢固,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制動裝置失靈或不靈敏的起重機械禁止使用。
(3)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應符合名牌規(guī)定,使用
時不得超出。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電動卷揚機應可靠接地。
(4)起吊物體應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5)吊鉤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勾環(huán)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6)當重物吊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7)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8)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
②用于人力起重為4.5;
③用于機動起重為5~6;
④用于綁扎起重物為10;
⑤用于供人升降用為14
(9)起重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2-1的規(guī)定。
(10)復雜道路、大件運輸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對道路進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11)運輸爆破器材,氧氣瓶、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時,應遵守《危險物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設標志。
(12)裝運電桿、變壓器和線盤時應綁扎牢固,并用繩索絞緊;混凝土泥桿、線盤的周圍應塞牢,防止?jié)L動、移動傷人。運載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物件重心應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長物件尾部應設標志。嚴禁客貨混裝。
(13)裝卸電桿等笨重物件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散堆傷人。
分散卸車時,每卸一根之前,應防止其余桿件滾動;每卸完一處,應將車上其余的桿件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xù)運送。
(14)凡使用機械牽引桿件上山,應將桿身綁牢,鋼絲繩不得觸磨巖石或堅硬地面,爬山路線左右兩側5m以內,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15)人力運輸的道路應事先清除障礙物,山區(qū)抬運笨重的物件應事先制訂運輸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
(16)多人抬杠電桿時應同肩,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相互呼應協調。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運,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
(17)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電設備、變壓器、柱上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前,應檢查臺、構架結構是否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