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zhí)行相關作業(yè)區(qū)域的《安全通則》(《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要熟悉起重機的機械性能,在接班和開始作業(yè)前,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必要的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通知主管人員。
第三條 禁止起重機吊起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吊起重物時起重機司機和司索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四條 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或在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要在吊離地面高度0.5m后停下,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yè)。
第五條 工作中必須服從指揮工指揮。
第六條 啟動前,先觀察行走路線和軌道是否有障礙物并鳴電鈴10秒后,方可開車,嚴禁吊鉤從人或設備上通過。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起吊作業(yè)。
1.貨物捆綁不牢、不穩(wěn);
2.工件上有人或放有活動物品;
3.超過額定負荷、斜拉歪掛;
4.工件重量不明或埋在地下;
5.用起重機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
6.制動器和安全裝置失靈;
7.看不清指揮信號或指揮手勢不規(guī)范;
8.有棱角的工件,沒有墊好;
9.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
10.使用不規(guī)范的吊索具系吊工件。
第八條 起重機檢修、加油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九條 起重機在運行中如遇臨時停電或發(fā)生故障,應拉下開關。吊物垂直下方掛警告標志或?qū)H吮O(jiān)護,禁止通行。
第十條 起重機工應熟悉和了解吊運指揮信號。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第十一條 有主輔吊鉤的起重機主輔吊鉤不準同時使用。
第十二條 駕駛室內(nèi)應配有絕緣介質(zhì)的滅火器。
第十三條 工作完畢,應將吊鉤升起(吊鉤上不得有載荷),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