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海靜安、奉賢、松江等法院分別對10起“醉酒駕車”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相應(yīng)刑罰。
法院方面公布了其中一起醉酒駕車案件。2011年5月3日晚,被告人侯某在本市靜安區(qū)同樂坊M1酒吧飲酒。次日凌晨1時20分許,侯某在未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轎車離開酒吧。當車行至昌平路、西康路路口時,遇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警盤查。侯某為逃避檢查駕車逃逸,并在逃逸途中將一輛警車撞壞,造成車損人民幣2000余元。交警后將侯某抓獲。經(jīng)鑒定,侯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1mg/mL,屬醉酒駕車。法院審理認為,侯某于2010年2月曾因酒后駕車,被處罰款人民幣500元、扣證三個月,一年后不久,又在未攜帶行使證、駕駛證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為逃避警方查處撞毀警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侯某案發(fā)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彌補了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遂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jù)了解,自5月1日醉酒駕車“入刑”以來,上海法院在審理涉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醉駕犯罪。截止目前,上海法院已先后對15件“醉駕”案件作出一審宣判,相關(guān)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到四個月十五天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