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1、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
2、鍋爐操作者應熟悉本機的性能、結構、原理,并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3、鍋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執(zhí)行有關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4、鍋爐操作間和主要用汽地點,應設有通訊或訊號裝置。
5、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6、當鍋爐運行中發(fā)現(xiàn)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面金屬超溫又無法恢復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應停止鍋爐運行。
7、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8、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9、為了延長鍋爐使用壽命,節(jié)約燃料,保證蒸汽品質,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蝕而引起鍋爐部件損壞或發(fā)生事故,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按《鍋爐水處理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做好水質管理工作。
10、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guī)定。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12145《火力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得投入運行。
11、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執(zhí)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應在低負荷下進行,同時嚴格監(jiān)視水位。
12、鍋爐在升火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包括附件、閥門、管道)是否良好再進行給水。未進水前須關閉排污閥,開啟放汽閥,排出鍋爐內的空氣,并做好潤滑工作。
13、將已經處理的凈水緩慢注入鍋爐內。
14、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huán)水泵,待供熱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循環(huán)后才能緩慢提高爐溫。
15、鍋爐運行電動機注意觀察水溫和水壓參數,保持穩(wěn)定;發(fā)現(xiàn)異常必須查找原因,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16、鍋爐在運行中或剛壓火時,循環(huán)水泵嚴禁停止運行。
17、注意鍋爐耗水量,按時補水,保證爐內貯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