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 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位2/1000。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 在無傾斜撐時應加固。
3. 塔身頂升接高到規(guī)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guī)定。
4. 起重機作業(y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fā)現(xiàn)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xù)作業(yè)。
5. 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6. 遇有四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7. 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室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yè)有關安全操作的規(guī)定。
8. 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