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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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公路集團
第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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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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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銅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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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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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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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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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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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預防出現(xiàn)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火災、職業(yè)病等危害。
交底內容:
1、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有關規(guī)定,駕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2、發(fā)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到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3、發(fā)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嗚號起步。
4、汽車涉水和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駛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6、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7、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
8、車輛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相互之間應密切配合。
9、機動車輛行駛中遇到以下情況,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1)、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喇叭、刮水器發(fā)生障礙時,
(6)、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輛時;
(7)、進出非機動車道時,機動車在遇到(3)、(4)項情形時,駕駛員必須在確保行車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10、機動車在下列情況下不準超車:
(1)、被超車示意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2)、在超車過程中與下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
(3)、不準超越在超車的車輛;
(4)、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時。
11、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于1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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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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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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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交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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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交底一式二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