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交底表 表AQ—C11—1 | 編號 | ||||||||||
工程名稱 | 南楊線洪湯隧道工程 | 施工單位 | 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
作業(yè)單位 | 交底部位 | 工種 | |||||||||
安全技術交底內(nèi)容 | |||||||||||
一、交底內(nèi)容: 1.開挖支護(爆破工)安全技術交底 二、安全要求: 安全防護措施: 1.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guī)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車輛全部避入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挖掘深坑、深槽等,應根據(jù)地質(zhì)情況和施工要求,設置邊坡、頂撐或固壁支護,嚴防冒頂、塌方。 2.在洞室內(nèi)鑿巖應采取濕式作業(yè),并加強通風和個人防護。缺乏水源或不適于濕式作業(yè)的,要有防塵措施。 3.用手風鉆打眼時,手不得離鉆機風門,嚴禁采取騎馬式作業(yè)。 4.使用鑿巖機,膠皮風管不準纏繞和打結,不得用折彎氣管的方法制止通氣。鑿巖時釬桿與孔必須保持在一直線上,更換鉆頭應先關風門。 5.爆破聯(lián)結導火索和火雷管,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nèi)。房內(nèi)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nèi)。 6.切割導火索或?qū)П?,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m,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qū)П鞯呐_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7.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xiàn)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shù)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8.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9.洞室法爆破藥室內(nèi)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電壓應用低壓電。安起爆體時,必須用手電筒或在洞外用透光燈照明。 10. 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要有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nèi)。 b.同一路電炮應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nèi)。 c.先將電雷管的腳線聯(lián)成短路,待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 d.裝藥前,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和鐵軌上。雷雨天氣不準露天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電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線兩端聯(lián)成短路。 e.聯(lián)線時,必須將手提燈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電照明時,應離聯(lián)線地點1.5m以外。 f.在電爆網(wǎng)路敷設后,待人員撤至安全地區(qū),然后用歐姆表或電橋檢查網(wǎng)路導電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11.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線點火只準用專用香棒。不準使用香煙、火柴或其他明火。 12.火炮群和電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shù)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min前進入工作面。 13.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洞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淺眼法)、藥壺法不得小于200m。 14.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殘炮。 15.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解開,接成短路。此時,若要進入現(xiàn)場,如系用即發(fā)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c.嚴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nèi)重新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yè)。 16.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在白天,并由爆破工負責,分別裝入非金屬容器內(nèi),嚴禁裝入衣袋,領用人員必須當面點數(shù)簽字,領用人員并親送現(xiàn)場,不得轉(zhuǎn)手。 17.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藥,要進行退庫,嚴禁私自收藏。 安全注意事項: 1.運輸應按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易引起爆炸的危險物。裝運爆破材料的車應在明顯的地方插上“危險”的醒目標志;大霧、風、雪天,應減速行駛。 2.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裝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放穩(wěn)綁牢。雷管箱內(nèi)應用柔性材料填實。 ? | |||||||||||
針對性交底: | |||||||||||
交底人姓名 | 職務 | 交底時間 | |||||||||
接受交底人負責人 | 職務 | 接受交底時間 | |||||||||
接 受 交 底 人 簽 名 |